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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开发、买卖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2-12-18 06: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全面推进,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房屋拆迁纠纷、商品房预售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由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与当事人切身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全面推进,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房屋拆迁纠纷、商品房预售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由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另一方面,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者不断探索和追求的目标。

一、商品房开发、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在推进城市化、旧城改造和开发商品房的过程中,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成为房地产开发案件中数量最多、当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1、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对协议反悔,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2、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被拆迁人)赔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业和装修损失。实践中出租人的营业房被拆迁,造成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被拆除,经营受到影响,但是拆迁人一般都不会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二)商品房交易纠纷类型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也逐渐活跃起来,商品房交易纠纷类型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疑难问题也很多。

1、商品房预售纠纷。商品房预售制度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转,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多采用预售的方式。但是,当购买者依售房广告、规划设计订立预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却发现标的与原来的广告宣传不同;或是开发商在预售之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

2、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依据法律规定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交纳税款。社会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纳税款而在房屋买卖后不变更登记的行为,当房价上涨或遇到房屋拆迁时,有些人对原售价反悔,便以合同未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3、商品房出售纠纷。商品房出售过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违约造成纠纷,如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也有买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让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甚至主张解除合同。

二、存在的法律问题

房地产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直接影响当事人根本利益,在审理中当事人往往互不相让,难以调解结案。房地产案件中适用地方法规、规章或地方政府的决定非常广泛,案件的政策性、法律性强,但这方面的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制定在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以前,法律存在滞后性,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甚至相互矛盾。

(一)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当前,各地因拆迁引起较多争议,拆迁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1]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往往具有国家行政强制性,而被拆迁人对其房屋所有权却丧失了平等处分的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并非纯粹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类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审理中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判决后上诉率高。其成因和问题主要是:

1、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房屋的评估价不客观,拆迁安置措施简单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001年修改后的《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过去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因此,评估是否公正、准确,直接影响到双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拆迁人往往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时完全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评估,房屋所在的地段因素对评估的影响不是很大。且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不随着房价的上涨及时调整。即使是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补偿的标准和安置的办法也是行政机关早已制定的,市场价其实成了政府定价,权利的不对等更加突出,导致群众利益不能得到公正的保护。

2、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处于不利地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对拆迁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拆迁中的拆与不拆是按行政法律关系来处理的,一旦某一地区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被拆迁人即使不愿意搬迁也无可奈何,只能就安置和补偿问题与拆迁人协商。安置和补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但是《条例》却赋予行政机关对应属民事法律调整的问题予以行政裁决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处于权利不对等的位置上。

3、房屋拆迁时,房屋所属土地不能给予合理补偿也是拆迁中争议的焦点。建设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中答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按此批复的精神,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对土地不予补偿。但实际上在房价的组成中土地的价格所占比重更大,房屋的价格也因为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差距较大。拆迁时只对房屋进行补偿,而被拆迁户在重新购房时,房价中却又包含了土地价格,两种房价相差甚远,凭补偿款根本无法购买到一套相当的商品房,有的拆迁户只能租房去住。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对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农民房屋的拆迁,如何补偿法律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也只是按照拆迁条例予以补偿。但新政策规定农村拆迁不再另批宅基地,因农民住房结构等级本来就低,只补偿建筑部分,大部分的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结果是拆迁补偿费连买半套楼的钱都不够,丧失了生活的基本保障,政府又没有很好的安置措施,造成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城市化,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但这样的结果却使许多中低收入的家庭无力购买昂贵的商品房,拆迁因此受到城市居民的抵触。当前群众上访事件的不断发生,就是拆迁工作矛盾激化的表现。

4、对房改房土地补偿中的漏洞。公有住房的土地大多是通过划拨所得, 1998年国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公有住房逐步出售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土地部门将房屋所在的土地出让给他人。出现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的分离。土地使用权人要对土地进行商品开发,就会压低对拆迁户的补偿费,产权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却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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