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2)

时间:2012-11-28 02:09来源:网上读书园地论坛 作者:秦德良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点击:
远期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期货结算所的成立,三大交易制度创新,保证期货合同的方便转手和交易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如 律师 、医生等与实际货物买卖无关的人成为交易所的投资者,真正现代意义的期货

  远期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期货结算所的成立,三大交易制度创新,保证期货合同的方便转手和交易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如律师、医生等与实际货物买卖无关的人成为交易所的投资者,真正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市场形成了。

  期货品种日益多元化,除传统的农产品外,尚有金、银、铜、铝等金属期货,能源期货(汽油),但发展最快,最为成功的是金融期货如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及股指期货;期货交易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出现了期货期权交易方式;期货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设立,美、英、日成为世界期货市场的三大中心,发展中国家期货交易发展迅速,国际期货专家预言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农副产品期货交易中心;现代期货交易逐渐向非实物化,非属地化,科技化,国际联网化方向发展。

  (二)我国期交易产生发展简况

  中国历史上的“青苗法”据说就是最早的有关期货的规定。近代北洋政府时期,颁布过《物品交易条例》,有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上海华商棉纱交易所等期货交易所。国民党政府时期,1929年制定并颁布了《交易所法》,1930年颁布了《交易所法施行细则》并在上海、宁波等地建有纱布、面粉、杂粮等交易所,当时的交易所实行交收商品的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较少,规章制度更是不健全,1949年后被取缔。20世纪70年代,我国一些外贸进出口公司迫于国际市场竞争先后进行了一些小麦、玉米、大豆、铜、锡、铝的国际期货买卖。1987年,香港杨竞羽先生针对我国市场发育的情况和特点,向大陆有关领导人提出“发育期货市场”的建议。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作为第一个农产品中央交易所正式开业,但建立之初并未开展期货交易。1992年1月,我国第一个期货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正式成立。1992年5月,上海金属交易所成立,到1994年时全国已有50余家期货交易所,与全世界其它国家期货交易所总数相当,期货经纪公司700余家。1997年开始整顿,目前全国有郑州、大连、上海三家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200余家,交易品种较单一,约10余个,主要有大豆、钢材等。1999年被称为中国期货年,先后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四个法规,使期货交易向“法制、监管、规范、自律”方向发展。

  二 、期货交易基本概念

  关于期货交易的概念问题,理论界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期货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人依法在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同的方式,买卖实物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或期货选择权等的行为”。[3][P289-290]这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期货或称期货商品,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合同只是期货商品交易的载体,期货交易的过程是一个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买卖双方集中竞价交易,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期货交易的成交,就是买卖合同的签订。这种见解主要借鉴于《日本商品交易所法》关于期货交易的列举式定义,《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对此持大致相同的看法。二是认为“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同及选择权合同买卖”[4][P5] 或说“期货交易就是期货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2][P52]这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客体或对象是期货合同,期货交易的典型特点就是标准化合约的买卖,正是此特点,使它与现货交易不同。从本质上看,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并不是要占有标准化合约上的商品,而是要通过标准化合约的买卖,从中赚取差价。从数量上看,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量仅占交易总量的3%-5%.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反问道:“如果认为期货交易买卖的是商品,那么在期货交易中首次交易持卖的一方(这在交易中是很常见的),是否必须实际拥有标准化合约中规定的商品?”这种将期货交易对象规定为标准合同的交易则是国(境)外期货理论界与实务界主流,如美国、新加坡、新西兰、法国、加拿大等。然而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反问道:“如果期货交易买卖的是标准化合约的话,那么对于第一个持买的一方,谁是卖方?”。两种看法虽在期货交易标的物方面有不同见解,但也有共同点:一是都认为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二是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三是都把金融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纳入期货交易法调整范围。

  关于期货交易的“商品观”与“合同观”两种看法,有人认为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体现的是两种立法体例的不同。我们所应关注的是采纳哪种意见对期货业发展更为有利的问题,相比之下采纳期货交易对象是标准化合同的意见更好。 [5][P46]因为,在未进行实物交割之前,期货交易是一种虚拟的买卖,将期货交易定性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更能体现了这种虚拟性;其次,期货业经过若干年发展,已属于金融行业。从期货交易中的集中竞价、保证金收付、交易所管理,一直到利率期货、股指期货已无法对其衍生的基础如利率、股指等进行实物交割,这些都带有鲜明的金融行业色彩,期货交易尤其是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已被看作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金融商品创新的产物。

  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从前述期货交易产生发展史可看出,期货交易是在克服远期现货交易的某些不足之处的基础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特别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从最初签订远期现货合同为主演变成转让合同为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成了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期货交易之所以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根源就在于,交易的不安全性带来的风险以及市场价格涨落所造成的风险。期货交易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实践中自发创造出来的一种避免或减少交易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交易形式,参与期货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期货交易的“商品观”带有比较浓厚的商品现货色彩,他们对期货交易的认识,类似于远期合同的商品交易,没有很好地了解期货交易的产生发展史,没有清楚地把握期货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的区别,特别没有认识到期货交易的重大特点,即由于有期货结算所进行担保,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中属于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转让给第三人,这一系列的转让行为就是期货交易的典型特征。[2][P51] 关于期货交易中第一笔交易的期货合同谁是卖方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期货交易是在克服远期现货交易的缺陷基础上产生的,因而可以肯定,卖方当事人必为某远期合同当事人之一,这一问题应从期货交易产生发展过程中去看,而不能仅从现代已然的期货交易所去看谁是第一个卖方。

  我国1999年颁布生效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0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立法采纳的是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