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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时间:2012-12-12 11:13来源:浙江省广告检测咨询中心 作者:admin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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