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1999年5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5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征求了检察、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银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中如何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种子罪中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以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为标准;“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以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标准;“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 三、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 四、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标准;“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为标准。 五、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为标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为标准。 六、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中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标准。 七、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国有资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标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国有资产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为标准。 八、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以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50张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伪造货币的总面值不满500元或者货币量不满650张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总面值在5万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5000张以上为标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指以下情形之一: (1)以机械方法或者高科技方法伪造货币的; (2)伪造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在1万5千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1000张以上的; (3)因伪造货币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且伪造的货币总面值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币量达到5000张以上的。 伪造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九、刑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适用该款以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50张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总面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500张以上为标准;“情节较轻”,以总面值在200元以上不满500元或者货币量在20张以上不满50张为标准。 十、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数额较大”,以总面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200张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总面值在4万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4000张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总面值在20万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5万张以上为标准。 十一、刑法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罪中的“数额较大”,以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50张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总面值在1万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1000张以上为标准。 十一、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50万元以上为标准。 十三、刑法第176条规定的,以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数额巨大”,以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标准;但行为人是否已经牟利、牟利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行为人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当地群众集体上访的;等等。 十四、刑法第178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的“数额较大”,以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总面值在3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总面值在30万元以上为标准。 十五、刑法第178条第二救规定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的“数额较大”,以伪造的股票、债券的总面值在5000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总面值在15万元以上为标准。 十六、刑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的“造成较大损失”,个人行为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为标准;“造成重大损失”,个人行为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标准;单位行为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为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