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过失”,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各自过失心理状态,共同造成某种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结果的状态。共同过失,是基于共同的责任而产生对共同过失犯罪责任的思考,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4]。我国学者对这种共同过失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称为“共同因果关系”,也称为“复杂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5]。我国学者认为,这种复杂的因果关系又可区分为三种:(1)支配型复杂因果关系,即一行为人的违章支配另一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过失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并列型复杂因果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的违章行为,共同过失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3)介入型复杂因果关系,即前一行为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状态,此后又介入另一人的违章行为,过失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