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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比较研究(6)

时间:2012-12-03 15:1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和教唆方式均可以是多种多样:[56]从方法上讲,收买、劝说、利诱、威胁、命令、强迫、请求、激将、挑拨、怂恿、嘱托、诱骗、授意等等,不一而足:从方式上讲,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

  和教唆方式均可以是多种多样:[56]从方法上讲,收买、劝说、利诱、威胁、命令、强迫、请求、激将、挑拨、怂恿、嘱托、诱骗、授意等等,不一而足:从方式上讲,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色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但是,教唆的方法如果使被教唆人丧失了自由意志,完全成为教唆犯手中的工具,那就不再是教唆犯,而成为间接正犯了”。同时,主流的观点还认为: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只要求实施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就够了,不要求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不仅教唆他人犯罪,而且向他人传授所教唆之罪的犯罪方法,那就应当按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分别向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或者向同一对象实施针对此罪的教唆行为和针对彼罪的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那么就应当论为数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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