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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和处理(2)

时间:2012-12-21 16: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同样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我们之所以将某些犯罪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源于这些犯罪行为手段的残忍性,后果的极大危害性。在认定上可以认为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但在处理上只能作为一般的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同样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我们之所以将某些犯罪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源于这些犯罪行为手段的残忍性,后果的极大危害性。在认定上可以认为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但在处理上只能作为一般的个人犯罪处理,这里也提出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和处理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笔者认为,对于黑社会组织成员从事的犯罪既要按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相关条款追究,同时对其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个人犯罪处理;对未参与黑社会组织,但实施了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只是在情节上要考虑对其加重的因素。

  三、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是当前“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但在这场斗争中,我们仍要注意四点。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对严格意义的黑社会组织要从严打击,对带黑社会性质的萌芽性组织要采取政治、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分化和瓦解,疏导、遏制,避免斗争的扩大化;二是要把黑恶组织、黑恶案件与一般的治安纠纷、刑事犯罪区别开来,公安人员在查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涉枪、“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案件中,时刻敲响“打黑除恶”这个警钟,增强打黑侦查意识、深挖细查,从中发现涉黑犯罪线索。不能就事论事,这案办案,草率处理,保证抓得准,打得准和狠;三是要注意宣传,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打黑工作,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通过表彰奖励有功人员和见义勇为群众,激发群众的斗争热情,扩大震慑效果。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因公伤亡民警和见义勇为群众的善后问题,保护广大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群防群治的办法,把一些苗头性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五是强化多层的情报信息工作。涉黑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隐蔽性强,作恶多端,有些还有关系网、强大的保护伞。针对涉黑犯罪组织有一定的威慑力,群众皆有畏惧心理,要注意使用秘密的侦查手段,充分利用内线情报人员,努力获取高层的情报信息,这样才能彻底打击涉黑犯罪,“一举歼灭”犯罪集团的有生力量。

  作者:柯维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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