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人)邓某,男,194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台山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司机,住香港元朗大马路,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福祥街福中楼416房。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商人,住香港青衣青怡花园,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福祥街福中楼413房。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川梅,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一,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潮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商人,住香港西贡南山村50号地下。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红明、曾庆文,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惠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装修工人,住香港新界大埔大元村。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世泽,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一,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中山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司机,住香港屯门龙门路45号富健花园11座7楼H室。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红博,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某,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鹤山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司机,住香港九龙观塘康宁路。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连俊虎,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海丰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装修工人,住香港观塘翠坪村翠荣楼1510室。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献民,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东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商人,住香港新蒲岗锦荣街。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颖,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等八人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一案,于2000年9月1日作出(2000) 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八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上列八名被告人均是香港黑社会组织“新义安”成员。2000年4月1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祥街福中楼一出租屋内,由被告人邓某、黄某主持,被告人陈一见证,为被告人梁一、麦某、汤某、钟某等人举行“新义安”“扎职”仪式?即会员升职仪式?,并在仪式完成后被告人邓某、黄某和其组织另一成员被告人苏某对被告人梁一、麦某、汤某、钟某进行了训示。后被公安人员将其八人人赃并获。 一审判决认为,上述八被告人无视国法,作为香港黑社会组织成员,潜入内地秘密实施组织内部的升职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照《》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8年、黄某有期徒刑8年、陈一有期徒刑7年、苏某有期徒刑7年、梁一有期徒刑5年、麦某有期徒刑5年、汤某有期徒刑5年、钟某有期徒刑5年;查获的作案工具“金花”6朵、“红绸带”12条、红色塑料胶棍一根等道具,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话8部、传呼机3部及赃款港币15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0年4月初,香港黑社会组织“新义安”的“426级”成员上诉人邓某、黄某接受该组织的指令,为该组织的低职级成员即 “49级”的上诉人梁一、麦某、汤某、钟某以及在逃的关俊明、黄社敬等六人举行升职仪式(该组织称为“扎职”)。经二人商定,为了躲避香港警方的打击,于4月14日下午在上诉人黄某深圳的暂住处举行仪式。上诉人黄某将升职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及保人姓名都写在一张纸条上并在香港将该纸条交给了上诉人邓某。上诉人邓某按上诉人黄某所给纸条记载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号码分别通知了接受升职的上诉人梁一、麦某、汤某、钟某及关俊明、黄社敬和上诉人陈一?426级、梁一的保荐人?,并携带了“扎职”用的“金花”、“红绸带”等道具由香港先行到深圳。 4月14日晚7时许,上述七名上诉人,经电话联络先后到达上诉人邓某预先安排好的聚会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街南菲苑酒楼“上林苑”房。其中上诉人钟某到达后,又电话告知正在深圳的该黑社会组织老资格“49级”人员上诉人苏某,称其要升职并举行仪式,并叫苏到该酒楼“上林苑”房,苏同意。 之后,上诉人邓某、黄某将上诉人陈一、梁一、麦某、汤某、钟某及关俊明、黄社敬分两批先后带至福祥街福中楼413房举行仪式。仪式由上诉人邓某主持,上诉人黄某、陈一协助、见证。仪式内容包括:上诉人邓某拿出准备好的“金花”六朵、“红绸带”12条、红色塑料胶棍一根等道具,在黄某、陈一协助下给升职的上诉人梁一、麦某、汤某、钟某及关俊明、黄社敬六人佩戴、握住,用牙签按手表示滴血;六人跪拜,在上诉人邓某领读下共同宣读誓词;之后,六名升职人员亲笔写下自己的名字,并向上诉人黄某、邓某献上六个红包?每个红包内有港币2600元?。上诉人黄某告知其六人升职后组织内的个人辨别密码。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