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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渎职犯罪为何难以抑制?

时间:2012-12-11 09:4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核心内容:针对近年来林业渎职犯罪案件多发的现实,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北京、湖南、广东、云南、山东等地的林业渎职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以下由法律快车刑

  核心内容:针对近年来林业渎职犯罪案件多发的现实,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北京、湖南、广东、云南、山东等地的林业渎职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以下由法制网刑法小编为你整理的通过三要素呈现出来的调研结果。

  针对近年来林业渎职犯罪案件多发的现实,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北京、湖南、广东、云南、山东等地的林业渎职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

  【是什么】

  林业渎职犯罪的基本特点

  涉及罪名和发案环节比较集中。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渎职犯罪共有36个罪名,林业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且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木材检查、林地使用监管和野生动物执法监督等执法环节。其中,玩忽职守犯罪比较突出,表明在林业部门执法人员中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较为突出。

  涉嫌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干部。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犯罪突出,林业站已成为林业渎职犯罪的高发区和重灾区。据调查,2008年全国林业系统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中,林业站工作人员计466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8%。

  窝案串案多,案件关联度大。这类犯罪,已逐步由个人实施向多人共同实施发展。一些人为了所谓的“单位利益”、“小团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共同作案。从案件关联性看,大部分林业渎职犯罪都与管理相对人的涉林刑事案件直接相关。如群体性毁林和大面积的滥伐、盗伐都与管理者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关。

  具有明显的趋利动机。林业渎职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由于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但从犯罪动机上看具有明显趋利性。林业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相互交织,渎职失职掩盖了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

  【为什么】

  林业渎职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

  调查显示,林业渎职犯罪多发除了与部分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急功近利思想严重,以破坏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有直接关系外,还有一些原因应引起重视。

  基层林业行政管理体制不顺。据调查,一些基层林业站是乡政府内设机构,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隶属关系,林业部门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但其却承担着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方针、政策的任务,受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推广林业科学技术、代收协管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责。

  在经费来源上,有的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被财政列为差额拨款单位,业务经费不足部分只能从育林基金中开支或自收自支,往往仅能解决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无法落实。有些乡级财政不负担林业站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经费保障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自收自支,由林业部门从收取的林业经费和罚没款中自行解决。这种经费保障机制,难以保障基层林业站的正常运行。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业站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一些乡镇林业站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靠山吃山”,在一些林业管理项目上巧立名目,违规收费,违法办事,甚至不惜牺牲国家森林资源,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

  林业项目资金安排上不科学,缺乏配套工作经费。如退耕还林工程,没有配套工作经费,退耕还林工作必需的项目经费预算、作业设计费、检查验收费、科技支撑费、办公费、资料建档费、宣传培训费等只能挤占其他项目基金,这也导致有的领导干部走上犯罪道路。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滞后且不健全。尽管林业法律法规涵盖了林业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某些具体规定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痕迹,滞后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要求。另外,一些规定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实施。如《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责任部分“责令补种树木”的规定,执行中难以实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关于“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没有具体的强制手段和措施,难以落实;关于伐区管理,忽视了林业特点和规律,忽视了南、北林区的差别。

  刑事立案标准低,宽严不适度。有关部门在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降低了林业职务犯罪的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确定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同时,也确定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一般都规模较大,刑事立案标准以“亩”为单位,10亩、20亩很容易被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即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也就是说可能因一棵珍贵树木或一棵大树被砍伐就会构成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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