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法组织表演罪。第107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版权会受到侵害,而组织文学、戏剧、音乐作品公开表演(公众欢迎活动除外),或者公开放映、播放录音制品或影片,使版权受到侵害的,是非法组织表演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1)组织文学、戏剧、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或者2)组织录音制品、影片公开播放或放映。值得注意的是,造成版权受到侵害的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的“责任人”通常是指那些活动的组织者或安排人。至于提供场地或器材的人员则不能视为“责任人”,不过,可以视其情况按中的从犯论处。[3]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版权将会受到侵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版权会受到侵害,或者没有理由可以确信该版权会受到侵害,则不构成该罪。 4.制作、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罪。第198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以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将非个人或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带入英国境内,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持有音像制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或出租音像制品、提供出售或出租音像制品场地、公开展示音像制品、散发音像制品,且明知或有理由确信其音像制品为非法录制品的,是制作、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为了出售或出租而制作非法音像制品,如以销售为目的在剧院录制演出;2)非法将音像制品运进英国境内,如携带非法音像制品DVD影碟入境。但携带非法音像制品为个人或家庭使用除外;3)以营利为目的持有非法音像制品,如存放500张非法录制影碟;或者4)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或出租非法音像制品、为出售或出租非法音像制品提供场地、散发非法音像制品。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其音像制品是违法物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该制品是违法的,或者没有理由确信该音像制品是违法的,则不构成该罪。需要注意的是,该罪中的“许可”有其特定含义。在演出时,“许可”是指表演者或演出承包人的许可。在非演出时,将取决于独家音像制作合同的规定。如果是录制音像制品合同,表演者和音像制作人都可以给予许可;如果是经销或使用音像制品合同,则只有音像制作人可以给予许可。⑦ 5.播放非法音像制品罪。第198条第2款规定,使未经许可而制作的非法音像制品公开演示或放映,或者向公众播放,由此侵犯版权,且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版权会受到侵害的,是播放非法音像制品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使未经许可而制作的非法音像制品得以:1)在公开场合演示或放映;或者2)向公众播放,包括闭路电视节目。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由于其所作所为版权将会受到侵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可以确信版权会受到侵害,则不构成该罪。 6.假冒授权许可罪。第201条第1款规定,伪称得到他人授权对演出给予许可的,是假冒授权许可罪,除非行为人有理由确信他被授权。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伪称得到他人授权,作为代表对演出给予许可。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或有理由确信他没有被授权作为代表。 7.制造、经营侵入检测机制罪。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于1991年5月14日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指令第91/250号》,该指令规定了对电脑程序的法律保护,于1996年3月11日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指令第96/9号》,该指令规定了对电脑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电脑程序和数据库的版权,欧盟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应当对侵犯电脑程序和数据库版权的行为,依据本国的法律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为了贯彻这两项指令,英国已把与电脑技术手段相关的两种犯罪,即制造、经营侵入检测机制罪和提供侵入检测机制服务罪,分别增补在《1988年版权法》中。 《1988年版权法》第296ZB条第1款规定,凡是为出售或出租而制造的,或进口非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或出租的、提供场地为了出售或出租的、制作广告为了出售或出租的、或持有、或散发,或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散发程度足已损害版权人利益的,任何用于或有助于侵入检测机制的装置、产品、元件,是制造、经营侵入检测机制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下列其中任何一种侵入检测机制的行为:1)为出售或出租而制造生产侵入检测机制的装置、产品、元件。这里的制造是指大量生产,而并非少量;2)非法将任何侵入检测机制的装置、产品、元件带入英国境内,但携带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除外;3)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或出租、提供场地为了出售或出租、制作广告为了出售或出租、或持有,或散发任何侵入检测机制的装置、产品、元件;4)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散发侵入检测机制的装置、产品、元件的程度足已损害版权人的利益。事实上侵入检测机制本身并非犯罪。然而,行为人一旦实施了上述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一种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该罪的构成并不要求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客观要件的任何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过,行为人如果能够表明他不知道或无理由确信该装置、产品、元件是用于侵入检测机制的,就可以得到辩护,免除刑事责任。⑧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执法部门和情报机构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或者为了预防犯罪、侦查或调查犯罪、提起公诉而采取的相关侵入检测机制的活动将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之列。⑨ 8.提供侵入检测机制服务罪。如上所述,《1988年版权法》也在第296ZB条第2款规定了与电脑技术手段相关的另一个犯罪,即提供侵入检测机制服务罪。该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推销、宣传或出售侵入检测机制的服务,或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程度足已损害版权人利益的侵入检测机制的行为,是提供侵入检测机制服务罪。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1)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推销、宣传、销售侵入检测机制的服务;或者2)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程度足已损害版权人利益的侵入检测机制的服务。除了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外,其他内容包括辩护均与制造、经营侵入检测机制罪相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