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内容有限,仅与英国《1988年版权法》中的“制作、经营复制品罪”相比,就凸显出许多问题。例如,英国的“制作、经营复制品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出售或出租复制品提供场地”的行为属于犯罪。无疑,这个规定有助于从根本上打击出售或出租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如同打击赌博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此种行为并没有规定。又如,“制作、经营复制品罪”除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版权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散发复制品的程度足已损害版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除了表现在免费散发复制品以外,也表现在行为人通过网络对版权人的侵害。对此我国刑法是没有相关规定的。至于英国《1988年版权法》中其他十余条侵犯版权的犯罪,就更需要我们研究和借鉴了。 另外,《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的规定无法满足《TRIPS协议》第61条的要求。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执行《TRIPS协议》第61条是义不容辞的。例如,第61条要求成员国打击“故意伪造商标或盗版的行为”,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至于目的是什么并不重要。换句话说,目的可以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不是。只要行为人存在故意,即符合第61条的主观要件,构成犯罪。显然,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规定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犯罪,其“门槛”要远远高于《TRIPS协议》。 与英国的侵犯版权罪相比,可以看出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既没有英国那样严密,其处罚也不及英国那样严厉。作为《TRIPS协议》中的成员国,除了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外,也需要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所以,修改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束语 如本文开始所述,“严而不厉”已不再是英国唯一的刑事政策。从“严而又厉”的刑事政策在侵犯版权罪中的体现,可以看出英国近年来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面对日趋严重的犯罪全球化问题,英国工业与贸易大臣马尔科姆·威克斯在一次讲话中指出,“英国由于版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年损失高达90亿英镑,使得国库年亏损3亿英镑。”[5]英国商业规范协会执行长官罗恩·盖恩斯福特强调:“犯罪头目们正在通过露天跳蚤市场和其他销售途径,兜售假货和走私进来的CD和DVD,攫取大量财富。……人们应该认识到,这种商品销售所得的利润,正在被用于资助其他所有犯罪活动。”[5]英国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侵犯版权犯罪将被视为与欺诈罪或偷窃罪相等同的“真正欺诈”犯罪。当前这种犯罪十分普遍,侦查难度很大,但是法院强调,侵犯版权犯罪已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即便侵权行为规模小,如复制48盘录像带,也会判处监禁刑。侵权复制品越多或复制品价值越大,其惩罚就越重。[6] 注释: ①参见《1991年道路交通法》第1条和《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1条。 ②参见《2003年性犯罪法》第1条。 ③在《2003年性犯罪法》实施之前,该行为被认定为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最高刑期10年。Refer to Fraser Sampson, Crim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140 and Andrew Ashworth,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343. ④同上,第17-21条。 ⑤同上,第22-26条。 ⑥在刑法中只有少数几种犯罪,其构成不需要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这些犯罪称为严格责任犯罪。这种犯罪主要规定在制定法中。 ⑦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198条第3款。 ⑧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296ZB条第5款。 ⑨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296ZB条第3款。 ⑩《1988年版权法》第110条、第202条和第297(2)条。 (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缔结于1994年4月15日,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2)参见《TRIPS协议》第61条,see A. Christie and S. Gare, eds., Blackstone's Statut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13)参见《2002年版权与商标(犯罪与惩罚)法》第1条第2款和第3款。 (14)当前治安法院判处最高罚金为5,000英镑,参见《2000年刑事法院(量刑)法》第131条。 (15)刑事法院判处罚金没有上限。 (16)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107条第4款和第5款。 (17)当前5级罚金为5,000英镑。参见注释9,第180页。 (18)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107条第5款。 (19)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107条第4A款。 (20)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107条第5款。 (21)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198条第5款和第6款。 (22)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198条第6款。 (23)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201条第2款。 (24)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296ZB条第4款。 (25)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297条第1款。 (26)参见《1988年版权法》第110条、第202条和第297(2)条。 (27)参见《1994年刑事审判与治安法》第165条。 (28)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 (29)同上,第218条。 (3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 (31)同上,第47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