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英国不仅在立法上对侵犯版权的犯罪规定了严厉惩处措施,在执法过程中也强调打击力度。鉴于英国国内的需要以及保持与欧盟指令与国际条约相一致的原则,《1994年刑事审判与治安法》第165条为《1988年版权法》增补了一条新的法条,即《1988年版权法》第107条之后的第107A条。 根据第107A条第1款规定,地方官员依照《1988年版权法》第107条,严厉查办当地侵犯版权的行为是地方当局的职责。第107A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按照《1968年商品说明法》中的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和第33条执法。这四个法条的主要规定是:第27条允许执法人员查验犯罪嫌疑人购入的货物;第28条授权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查封物品,扣押文件;第29条重申妨碍执法人员执法将构成妨碍公务罪;第33条是关于由于错误查封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损害倍偿规定。(27)毫无疑问,《1994年刑事审判与治安法》第107A条给地方政府在贯彻《1988年版权法》第107条,严厉打击侵犯版权犯罪和执行《1968年商品说明法》上,赋予了更大的职责和权力。 为了落实对侵犯版权罪的查处,英国政府已从2007年4月起拨款增添更多人员执行稽查任务。英国工业与贸易大臣马尔科姆·威克斯宣称:“从4月6日开始将另有4,500名贸易稽查人员一起查处伪造品和盗版。……这意味着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对市场和露天跳蚤市场的突袭稽查,更多的情报,更多的起诉,更多的罪犯将被送进监狱。”他强调:“触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们应该明白,英国不是他们的安全之地。他们面对10年监禁和没有上限罚金的风险是实实在在的,从今以后,这种风险将只会有增无减。”[5] 二、中国的侵犯犯罪 大陆法系国家称版权为著作权,我国也称版权为著作权。所以,侵犯版权的犯罪,在我国被称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我国《刑法》共有两个法条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28)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9)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个法条虽然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作了列举,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没能全面有效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规定该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30)为了保护以上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明确指出下列八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31)然而,我国《刑法》第217条只对上述八种中的四种行为作了刑事违法性的规定,而忽略了其他几种行为。事实上,即便第217条规定了四种犯罪行为,但也没能完全与《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例如,《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侵权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而《刑法》第217条作为“配套”的刑事制裁措施却规定的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显然,《刑法》的规定要窄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再有,第217条将“复制发行”两个行为合在一起,也存在立法技术问题。显然,要求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种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是不科学的,也是与《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相悖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