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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研究(2)

时间:2012-12-28 08:0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正如上文所述,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是在实行犯与参与犯区别对待的理念之下,在刑法总则中对以参与为特征的共犯之处罚条件,甚至是处罚原则作专门规定的制度设计模式。但是必须得承认,这一理解明显带有理想类型的色

  正如上文所述,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是在实行犯与参与犯区别对待的理念之下,在刑法总则中对以参与为特征的共犯之处罚条件,甚至是处罚原则作专门规定的制度设计模式。但是必须得承认,这一理解明显带有理想类型的色彩,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可以归属于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之下的共犯立法均严格地符合上述特征,或者说有的共犯立法只是在核心特征上符合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以下任务就是对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之下的特殊共犯立法样态加以梳理。④

  (一)“区别参与犯样态规定处罚条件,对应规定个别化处罚原则”的区分制模式

  该种共犯制度模式以德、日刑法为典型。对照两国共犯立法,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明显的共同特点。首先,在立法理念上,实行犯与参与犯被认为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处罚根据的两种犯罪样态,这突出表现在德、日刑法理论寻求共犯处罚根据的努力当中。根据现有的资料,共犯的实质处罚根据的学说包括责任共犯说、不法共犯说、惹起说、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混合惹起说等。且不论这些学说对于参与犯的处罚范围有何不同的影响,从中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实行犯与参与犯被严格地区别对待。这就是德、日刑法总则中设专章规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的根本原因所在。其次,将参与犯样态在事实意义上进行二次区分,并分别规定处罚条件。具体而言,参与犯样态被二次性⑤地区分为教唆犯(第26条)、帮助犯(第27条),并分别规定了处罚条件:“故意地确定了他人达于其故意实施了的违法行为者”构成教唆犯;“故意地给他人达于其故意实施了的违法行为提供帮助者”构成帮助犯。同样,日本刑法也将参与犯样态教唆犯(第61条)、从犯(帮助犯)(第62条),并分别规定了处罚条件:“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构成教唆犯;“帮助正犯的”构成从犯。再次,根据不同参与犯样态对犯罪事实的加功性质,个别化地规定不同参与犯样态的处罚原则。在德国刑法中,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与行为者同样处罚”;帮助犯处罚原则是“根据针对行为人的刑法威吓确定,该刑罚必须根据第49条第1款予以轻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参照正犯减轻处罚”。日本刑法对不同参与犯形态的处罚原则虽用语不同,但实则相同。

  (二)“区别参与犯样态规定处罚条件,等价处罚”的区分制模式

  法国刑法之共犯制度是此种区分制子模式的典型代表。相对于德日共犯立法,法国刑法典对共犯制度的立法设置较为简单化,只涉及两个条款:刑法典第121-6条和第121-7条。第121-6条规定了共犯的处罚原则,而第121-7条则区分参与犯样态对共犯的成立条件加以规定。⑥从立法思路上看,法国共犯制度模式与德、日刑法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在参与犯理解问题上也具有相似之处。如按照法国刑法的理解,共同正犯也是亲自实行了构成犯罪之事实行为的人,是不折不扣的罪犯,因此其法律地位与共犯不同。[5](P280-281)法国刑法中的共犯仅仅包括教唆犯(精神犯)和起帮助、协助作用的共犯。所不同的是,法国刑法对共犯的处罚原则并非根据参与加功性质的不同而规定个别化的处罚原则,而是采与正犯等价处罚的原则,其立法表述是“第121-7条意义上的共犯,以正犯论处”。此种共犯处罚原则规定模式与法国1810年《旧刑法典》第59条⑦的规定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传承关系。之所以将《旧刑法典》中的“相同”改为“以正犯论处”,其直接的目的是为避免自然人与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即根据新刑法规定,法人当处特定的刑罚,在这一前提之下,如果法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就会出现“相同”刑罚无法适用于共犯的情况。[5](P317)因此,法国《新刑法典》采取的“以正犯论处”原则,是指对共犯所适用的刑罚,在性质和刑期上同于对正犯规定的刑罚,但并不一定要求全然地相同。当共犯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未满18周岁,或者正犯有加重处罚的情节时,共犯被科处的刑罚将轻于正犯;如果共犯是法人,则一般应当依据《新刑法典》第131-38条、第131-39条、第131-40条、第131-41条及随后条款所规定的刑罚论处。

  (三)“统一规定参与犯处罚条件,等价处罚”的区分制模式

  该种共犯制度模式以意大利刑法为代表。⑧对应于上述两种共犯模式之下,意大利刑法的共犯制度子模式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不再区分各种具体的参与犯样态,并规定分别的处罚条件,而是为参与到同一犯罪事实过程中的犯罪人,包括间接正犯[6](P337)设定了统一的处罚条件,这就是意大利刑法第110条规定的“数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在参与犯的处罚原则方面,意大利刑法的规定思路与法国刑法典极为相似,即采取所谓的等价处罚原则,其立法表述为:“对于他们(共同实施同一犯罪的数人)当中的每一个人,均处以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以下各条另有规定者除外”。按照此原则,对每一个犯罪参与者都应当在法律为其实施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刑罚。但这决不意味着每一个犯罪参与者的刑罚应当完全相同,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决定不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等价处罚原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因为要“先验地”决定各类共同犯罪行为的意义,以及他们在具体犯罪实施过程中对罪过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6](P334)这显然是一种与德、日刑法参与犯处罚原则规定具有对照意义的考量。

  (四)“统一规定参与犯处罚条件,按照参与性质和作用确定处罚”的区分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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