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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谋犯的处罚原则,《模范刑法典》第2.06条之(7)规定,尽管实行犯罪的人未被追究或者未被认定为犯罪,或者已受其他犯罪或者不同等级的犯罪的有罪认定,或者对追诉或者有罪认定享有豁免,或者已被认定为无罪,但如果能证明实行犯罪的事实和同谋犯对该罪的实施存在共犯关系时,该同谋犯可以被认定为有罪。(19)关于参与犯的处罚程度,美国《模范刑法典》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储槐植教授的介绍,《1976年联邦刑法》明确采取了等价处罚原则,该法规定:“凡实行犯罪或者帮助、教唆、引诱、促使、要求他人犯罪的,都按主犯处罚”。[9](P118)实际上,就一般趋势而言,等价处罚原则在实践当中也被广泛采用。[14](P337)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一些司法区域中,开始允许对参与者处以比主犯更重的刑罚,这一做法有利于根据犯罪人个人的心理因素评价其道义责任。[14](P354) 注释: ①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页。区别于犯罪的方法形态,与具有典型意义的既遂犯罪相对应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则被称为犯罪的“阶段形态”或“过程形态”。 ②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丁二人,由甲杀丙,乙杀丁,此时甲乙二人均单独符合了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直接适用分则来处理甲乙二人的刑事责任是不合适的,因为甲乙应该共同地对丙丁的死亡负责任,而这是刑法分则归责原则所不能给以说明的。 ③一般而言,典型采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德国刑法、日本刑法、法国刑法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刑法;典型采单一正犯体制的有挪威刑法、奥地利刑法、瑞典刑法、丹麦刑法等。 ④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占有资料有限,本文的说明未必全面,请各位方家谅解。 ⑤与之相对应的第一次区分就是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德国刑法将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之间接正犯(第25条第1款)、多人共同实施犯罪之共同正犯(第25条第2款)视为正犯,其他的参与犯样态才被视为共犯。日本刑法(第60条)在将共同正犯视为正犯这一点上与德国相同,但对间接正犯的归属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⑥根据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的规定,知情而故意给予帮助或协助,为准备或完成重罪或轻罪提供方便者,是重罪或轻罪之共犯;以赠礼、许诺、威胁、命令、滥用权势或权力,挑动犯罪或教唆实施犯罪者,亦为共犯。 ⑦该条规定,重罪或轻罪之共犯,处该重罪或轻罪之正犯相同之刑罚,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况除外。 ⑧对于意大利刑法统一规定参与犯处罚条件的立法模式,有一种观点将其理解为单一正犯体制之具体表现之一。如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教授曾经指出,作为规定包括的正犯者概念的刑法得到一般公认的,首先是1930年的意大利刑法(也即意大利现行刑法典)。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0页。这一认知与意大利1930年刑法的起草者们所坚持的“主观的犯罪概念”和由此导致的“扩张的正犯概念”有一定的关系。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但是,无论是“扩张的正犯概念”还是“等价因果关系论”,目前均已被放弃。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译者序第20页。“限制的正犯概念”是当前意大利刑法理论解释其共犯规定的根本前提,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此种共犯制度设计的区分制性质。 ⑨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刑法典明确将共同实行犯和间接正犯视为实行犯。 ⑩其法律依据是英国《197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 1977)第5条第7款。 (11)其制定法依据是英国《1980年治安法庭法》(Magistrates’ Counrts Act 1980)第45条第3款。 (12)如根据英国《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第4条的规定,教唆谋杀罪可以判处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13)过去曾经认为共谋妨害风化的也是普通法上保留的共谋犯罪类型,但是最近看法发生了变化:妨害风化在其本质上被认为是一个犯罪,因此共谋妨害风化也被视为是制定法上的共谋罪了。参见[英]迈克尔·杰斐逊:《刑法》(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 (14)谋杀罪除外,在谋杀罪当中,事后从犯的最高刑是终身监禁。 (15)《1967年刑事法》第4条第1款规定:若一人犯应受逮捕之罪,其他人明知或者相信行为人犯有该罪或者其他应受逮捕之罪,无合法授权或者合法理由,故意阻止对行为人的逮捕或者指控的,构成犯罪;第5条第1款规定,若一人犯应受逮捕之罪,他人明知该罪或者其他应受逮捕之罪已发生且持有对该罪的起诉,认定有重要帮助的信息,而不披露该信息,并因此接受或者同意接受报酬(该报酬不是该犯罪引起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补偿,也不是对该损失或者损害的合理赔偿),则应当经起诉程序判罪,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请参阅谢望原等译:《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主动要求报酬,则根据《1968年盗窃罪法》构成更为严重的勒索罪(blackmail)。请参阅谢望原等译:《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16)该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帮助、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者促使他人犯罪,都应当被指控并以主犯的责任加以处罚。 (17)根据《模范刑法典》2.06之(1)的规定,间接正犯被作为正犯的一种情况。 (18)在美国刑法当中,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情形除同谋犯之外,还包括具备可责性的前提之下引起不知情或无责任的他人的实行行为、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等情况。 (19)根据美国学者的介绍,普通法上要求的“先主后次”的从属性原则目前在一少部分州仍然被适用着。参阅[美]Richard G. Singer,john Q. La fond:《刑法》(注译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页。 【参考文献】 [1]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鲁兰.牧野英一刑事法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俄]H·Φ·库兹涅佐娃,И·M·佳日科娃.俄罗斯刑法教程[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8]张旭.英美刑法论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9]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0][英]乔纳森·赫林.刑法(第三版)(影印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1][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李贵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2]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3][英]迈克尔·杰斐逊.刑法(影印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4][美]Richard G. Singer,john Q. La fond.刑法(注译本)[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美]阿德诺·H·洛伊.刑法原理(影印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6][英]考特尼·斯坦厄普·肯尼.肯尼刑法原理[M].王国庆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