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量刑裁量程序的多方干预。由于量刑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量刑的裁量往往由行政机关给出建议,或作出严惩的批示,指示司法机关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例如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案件中,与主管部门的意见沟通即涉及到罪与刑的裁量问题。 可见,量刑应依据固定化的、可预知的立法条文与原则进行的相对稳定的裁量过程,量刑理念政策化只是立法不足时的权宜之计,由于政策是短期的、多变的,导致量刑理念不断变化,不仅无法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也无法得到民众持久的认同,缺乏规范的量刑理念会使量刑工作陷入无序的状态。 (二)量刑理念的政治化 五四宪法颁布前后,由于刑事立法的薄弱和不足,刑事审判仍然遵循政治决策的量刑原则。尤其是在三反五反运动和十年文革期间,量刑原则完全沦为一小部分人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砸烂公检法,强调帮派系别,鼓励相互揭发反革命行为,并将血统关系视为量刑的重要依据,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首先,量刑只需满足运动斗争的政治需要。此时,国家的政治与政策已经让位于过度激烈的斗争与运动,量刑不再坚持以客观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而是对行为的主观评价为标准。镇反运动最初是为了捕杀地方恶霸,及惩处历史上曾经危害共产党人的分子为重点,间接取缔社会黑恶势力,但是随着运动的扩大化,反革命罪的量刑标准远远超过了现行反革命的要素,即使历史上有点所谓的“劣迹”也被滥捕滥杀。 [xi] 其次,量刑更关注认罪的态度与揭发的效果。如果有反革命的嫌疑而被捕,则考察其认罪的态度是否老实,是否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反革命行为,对检举立功者给予减轻处罚甚至受奖的待遇。因此量刑的轻重基本上偏离了客观的行为危害性评价,而将重心转移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评价与立功表现上,从而陷入了量刑主观化的错误境地。 再次,量刑程序的随意性。镇压反革命运动实施初期,各地杀、关、管的数字都大大突破原来的设想和计划,甚至无法完成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的处决人犯比例,不得不勉强凑数,加上当时公检法没有足够的人力审理,导致多数案件都是仅凭人证,缺乏足够证据的前提下进行量刑,执行量刑的军管会也缺乏程序的监督与规制,使量刑程序随意性大大增强。 (三)量刑理念的法定化 随着1979年刑法的颁布,确立了量刑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这也使量刑理念首次走入法定化进程,进而1997年刑法更明确地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使得量刑工作具有更充实的理论与法律支撑。 首先,依法量刑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罪刑法定要求罪与刑的关系清晰,条文清楚,意思明确,而对量刑的要求就体现在严格依法适用各种罪状、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情节,严格把握犯罪动机、社会影响等酌定量刑情节,不允许创造或改变量刑的立法规定。 其次,量刑依据必须明确。实体量刑的法律依据是指现行刑法典中的总则与分则的规定,量刑时必须符合一般性根据和制度,同时也必须考量个罪的具体法定刑幅度;除此之外,还包括具备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单行法规及附属刑法规范。当然各种解释的效力必须结合刑法典及制定机关的认可,一旦不符合现行刑法典规定或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必须坚持以刑法典为唯一评判标准。量刑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因为量刑本身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必须通过遵循程序来贯彻执行依法量刑原则。 再次,量刑根据的适用法定化。对犯罪进行刑罚裁量的根据应当是各种犯罪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但对于各种情节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量刑的对象限于有罪之人;准确使用各种刑罚方法;科学处理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差异化规定,严格执行各刑罚裁量的具体条件与制度等。 (四)量刑理念的标准化 法定化只是量刑理念构建的基石,而要实现量刑蕴含的实质正义,不仅要追求量刑原则的合理与量刑适用的法定化,还要关注量刑适用的标准与裁量权的适度,目前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定罪功能支配着多数的司法资源,而量刑功能却很少受到程序的制约和实体的监督。随着量刑失衡现象与社会追求司法公正的需要逐步增加,量刑的标准化也成为刑事司法公正的一大要求。 首先,标准化量刑是实现罪刑相适应、罪刑均衡的最佳路径。 标准化并非是机械地确定各个罪名的罪与刑,而是以一种标准化的思维进行量刑与量刑制度的构建,只有规范量刑的程序与裁量,减少量刑偏差和失衡,既实现量刑的公正性、一致性,又满足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这是现代量刑理念的核心所在。 其次,立法粗疏下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标准化。 虽然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现实立法的幅度过宽、选择范围过大使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法官依据自己的社会经验、认知与情感进行个案判断时,难免会出现随意性,现实的法官独立审判制与审委会的监督功能还不足以观测到量刑的局部失衡,因此需要对量刑裁量权作出标准化的规范。 再次,量刑失衡急需量刑程序的独立化与标准化。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和被告人往往将精力集中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上,而对有罪之后的量刑往往仅有律师象征性地提出意见,供法庭参考,但是由于法官审判的重点停留在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定罪信息上,而缺乏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与恶性的信息判断,因此量刑程序亟待独立化,并要求受害人、犯罪人及律师和控方的参与,充分发挥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受害人及犯罪人的量刑辩论权,使量刑的结果更能体现实质正义与均衡。 三、现代中国量刑的理念与实践进路 (一)现代中国量刑理念的定位 量刑原则的理论缺憾与现实盲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失衡现象频频发生,随着近年来网络与新闻媒体渠道的畅通化,对典型案件的量刑合理性关注越来越集中。民众对刑罚裁量的认同本身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在发挥着一般预防的作用,因此量刑理念必须坚守法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路径。 首先,法定化是量刑理念与量刑制度的基础。 法律具有预测和指引的功能,而要发挥这些功能必须让民众了解并掌握刑法的基本理念,而刑法也只有达到可知、能知才会真正引导潜在的犯罪人不实施犯罪。法定化是增强刑法的定罪量刑的认知度的唯一途径,受刑者通过刑法的条文与原则,能够基本了解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种或幅度,从而认知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与惩罚后果,才可能感受到刑罚的威慑效应。 其次,标准化是量刑理念与量刑制度的技术支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