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水平层次各异的法官来把握粗疏的量刑规定,难免会落入认知偏见和偏差的圈套。有研究已经证实,量刑的基准点并非单纯的代数平均法,而需要通过实证分析法确立趋中数值,其中等级基准为1.3702,略低于中线(1.5);而在加重事由的犯罪行为中,等级值为1.875,高于中线。 [xii]这是因为任何人都有一套逻辑系统,都有独特的推理起点和过程,只有对各个逻辑推理的结果进行计量分析,统计出趋中数值,不仅考虑到抽象的应然平衡,同时还能兼顾量刑基准使用与否的协调与平衡。 再次,规范化是现代量刑制度体系的理想目标。 要实现量刑规范化,即要制定精细的规范化文件、优化量刑的独立程序、改革量刑技术,从而实现量刑公正。一要明确量刑的实体规范,补充立法的粗疏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无限度行使。例如美国和英国采取的量刑指南或专设量刑委会员来督办量刑工作,我国的部分法院也已经开始实施量刑指导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二是明确量刑的程序规范,通过独立化的量刑程序、充分的量刑辩论模式增强量刑的科学合理性。例如对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可以通过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受害人的量刑辩论,以及律师和被告人的量刑参与权,使刑罚的适用更符合个别化预防的需要。三是规范量刑的技术与方法。山东省某法院实施的电脑量刑,虽然量刑的计算基准和规则适用性还需要继续研究,但不可否认其对解决量刑失衡的积极作用。 (二)现代中国量刑原则与理念的实践进路 首先,坚持量刑原则与理念的独立。 虽然量刑适用规定的制定不能说是完全的立法活动,但其仍需要借助法官长期的审判方式与经验,为避免量刑规则的主观与偏颇,我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组建法院量刑活动的专门机构——例如量刑委会会或量刑决策机构,同时还需要人大立法机关和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的共同参与,通过试点推进,自下而上的推广模式,使适合基层法院的一致性的量刑规则得到广泛地认同与规范的适用。 其次,坚持量刑原则与理念的均衡。 由于行政区域的政策与权限的影响,目前重构量刑原则的均衡体系必须考虑量刑规则的覆盖范围,通常来讲量刑失衡一般是与经济发展和相应的行为危害性评价直接相关,而各个省之间经济的悬殊也导致量刑规则的跨省运行困难重重。同时,结合各省级部门制定量刑规则时的智囊团队储备与基层司法部门协调等情况,由省级统一组织制定量刑规则较为适宜。通过积累的基层成熟经验,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中去。 再次,坚持量刑方法与技术的科学性。 无论是量刑建议、辩论权的独立化程序,还是实证基准、电脑量刑等技术手段,都旨在探寻量刑信息的最大化,量刑裁量的公正化。因此依据量刑标准化原则,现行的司法审判可以大力发展量刑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既弥补立法的不足,又实现量刑偏差的缓冲与解决。 从新中国成立60年来量刑原则的变迁考察中可以看出,我国量刑的理念也在不断地改革与更新,同时又随着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和人的权利与地位逐步受到社会的尊重,量刑均衡问题成为现代实质正义的主要标志。量刑标准化是量刑公正的重要内容,是伸张正义的必然要求,我国的量刑原则也逐步融入了法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理念,并通过地方的尝试与突破得到有力的践行,为进一步构建科学化的量刑体系提供了丰富经验和发展机遇。 【作者简介】 郑莉芳,四川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