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刑罚量刑 > 数罪并罚 >

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5)

时间:2012-11-26 1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3)前罪、新罪皆为数罪的情况。具体作法大致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将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前罪数罪并罚后确定的执行刑减去已执行的刑罚;最后将新罪数个宣告刑与前罪的余刑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并罚

    (3)前罪、新罪皆为数罪的情况。具体作法大致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将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前罪数罪并罚后确定的执行刑减去已执行的刑罚;最后将新罪数个宣告刑与前罪的余刑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并罚。

    3.既适用“先并后减”,又适用“先减后并”的情况。

    同时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情况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其还有漏罪尚未判决的情形。这时,如何适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呢?

    “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尽管都是数罪并罚的适用方法,但两者适用结果却不尽相同,①在新罪所判刑期比前罪余刑刑期长的条件下,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确定的执行刑,最低期限高于适用“先并后减”所确定的刑期;②在前罪与新罪皆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刑期,而“先并后减”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③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而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但适用“先并后减”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两者会出现如此不同的结果?“先并后减”针对的是漏罪,“先减后并”适用的是新罪,漏罪、新罪的不同表明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新罪是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的罪,说明犯罪分子并没有从原判刑罚中受到应有的教育和改造,因而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主张,在需要同时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时,应当对新罪和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漏罪所判刑与前罪所确定的执行刑进行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后,再从中减去已执行的刑罚,最后将余刑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并罚,即可确定犯罪分子还应执行的刑罚。

    4.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分子在服刑期满前有漏罪和新罪的情况。

    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尚未判决,或者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对于这些情况,是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还是刑法第65条的规定,抑或是刑法第66条的规定呢?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先减后并”还是“先并后减”的方法,都有一个根本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对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新情况,无论是漏罪还是刑期执行中出现的新罪,都不应适用“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方法。如何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只发现“漏罪”或“新罪”。对于这两种情况,笔者认为:(a)若漏罪或新罪均已超过追诉时效, 应当不再对漏罪或新罪进行判决,否则与刑法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精神相悖。(b)若漏罪或新罪均未超过追诉时效,只单就漏罪或新罪作出判决,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刑满前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情况。对此,笔者主张:(a)若两者均超过追诉时效, 一律不予追究;(b)若新罪、漏罪中有一罪超过追诉时效, 只单就未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进行判决,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予追究;(c )若两者均未超过追诉时效,则将两者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并罚。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制度这项十分重要的刑罚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些亟待完善、解决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数罪并罚制度在打击犯罪、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应当补充完善刑事立法上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刑事立法原则和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本文作者单位:四川联合大学法学院)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