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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在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中的作用(4)

时间:2012-12-04 10: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汉朝时的赦根据适用地理范围和罪名类别,或是对所及的罪名是采用减还是免等的不同,可以分为大赦、特赦、曲赦、别赦、德音等,其中大赦、曲赦、特赦、别赦是以后历朝通用。汉朝的赦已经法制化,因为在《汉旧仪》中

  汉朝时的“赦”根据适用地理范围和罪名类别,或是对所及的罪名是采用减还是免等的不同,可以分为大赦、特赦、曲赦、别赦、德音等,其中大赦、曲赦、特赦、别赦是以后历朝通用。汉朝的“赦”已经法制化,因为在《汉旧仪》中记载有“赦”的规定,并且每种“赦”适用死罪的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按《汉旧仪》中关于“赦”的法律条文,践阼、改元、立皇后、太子时“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日食”时赦是“赦天下自殊死以下”。(注:《汉旧仪》中记载有汉朝的两条赦的法律:一、践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吏传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二、日食,即日下赦。曰:“制诏御史,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俗不孝弟,不务于本,衣服无度,出入无时,众强胜寡,盗贼滋彰,丞相以闻”。卫宏.汉旧仪.卷上[M]. 孙星衍,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汉朝大赦往往及于殊死罪,特别是殊死罪中最为严重的罪,如谋反、大逆等。东汉明帝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四月下诏大赦天下时有“其谋反、大逆及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36] 汉朝 “大赦”时“赦”及殊死罪,其他“赦”,如“赦”、曲赦和特赦等,则是采用减死等,多不及于殊死罪。

  宋朝时“赦”更为成熟,更加法制化。按记载,宋朝时“赦”主要有3类,即“大赦”、“曲赦”和“德音”。这3类“赦”主要以适用的范围和罪名类别进行区分。“大赦”是全国人犯都赦免,特别是一些平时不会赦的罪名都赦及,如真犯死罪。《宋史·刑法志》中有详细的记载,“凡大赦及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德音,则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37]宋朝对于三者的区别最详细的记载是《文献通考》:“宋朝赦宥之制,其非常覃庆,则常赦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刑罪以下,皆谓之‘大赦’,或止谓之‘赦’。杂犯死减等而余罪释之,流以下减等,杖笞释之,皆谓之‘德音’。亦有释杂犯罪至死者,其恩霈之及有止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之地者,则谓之‘曲赦’。”[28]1495从以上可以看出,宋朝在大赦适用上,在地理范围上及于全国,罪名上及于死刑,特别是真犯死罪;“德音”主要适用在杂犯死罪以下,并且对杂犯死罪者只能减等,不能免除处罚;“曲赦”则适用于特殊地区和局部地区。

  清代时“赦”已经非常完善。“赦”的种类发展成为“恩赦”和“恩旨”两类,其中“恩赦”是死罪以下采用免除处罚,“恩旨”是死罪以下采用递减处罚。为了专门负责“赦”的事务,在刑部中设有“减等处”,专门负责赦的核验事务。其中“恩赦”时刑部减等处要检查成案,开出准免、不准免的范围,上奏裁决,名曰“恩赦条款”;“恩旨”由该部门开列出准减、不准减的罪名类别,名为“减等条款”。一般在“恩赦”时有不赦的范围,具体是“谋反、大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真正人命、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军务获罪、隐匿逃人及侵贪入己亦不赦。”[38] 可见,主要是 “十恶罪”不在“赦”的范围。这样就把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与“仁政”思想统合在一起了。

  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在春秋以后,慢慢地发展成为复杂的制度体系,适应了中国古代社会死刑制度双重目的的需要,即统合了威慑与仁政。不同的“赦宥”在死刑适用上具体可以分为免、减、赎三类。通过这三种途径,中国古代死刑适用得到控制。统治者往往选择在特定的时间进行赦,含有什么内在的意义呢?只要把它与上面的各种制度和文化因素统合起来考察,就可以得到解释。同时,上述情况的存在也说明中国古代在死刑上的困惑和两难:一方面认为不进行刑杀,不足以维持皇权;另一方面又认为死刑的存在会对统治者带来不利,因为大量的生命被剥夺,会导致天事运行不畅。所以古人往往用一些特定的天象作为“赦”的前提。“若有客星出,视其小大:大,有大赦;小,亦如之也。” [39]这就说明“赦”的特殊之处。

  可以看出,赦宥制度在死刑制度中的运用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产物,同时也是实现传统文化价值取向的路径依赖。

  参考文献:

  [1]晋书·列传第四十二·郭璞[M].

  [2]周易.卷一.坤文[G]//四书五经,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

  [3]大戴·礼记.卷八.盛德 [M]. 北京:中华书局,1985:882.

  [4]盐铁论·译注.卷五十四.论灾第五十四 [M]. 王贞珉,注译.沈阳: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462.

  [5]李学勤.春秋谷梁传注疏.卷十九.定公十五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32.

  [6]墨子译注.卷一.法仪第四[M].辛志凤,等,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13.

  [7]墨子译注.卷七.天志中第二十七[M].辛志凤,等,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163.

  [8]墨子译注.卷七.天志下第二十七[M].辛志凤,等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166.

  [9]汉书·刑法志第三[M].

  [10]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书(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55.

  [11]后汉书·列传第二十·襄楷传[M].

  [12]汪辉祖.佐治药言[M].上海:上海图书馆藏清乾隆五十四年双节堂刻本影印本.

  [13]旧唐书·志三十·刑法[M].

  [14]明太宗实录.卷九十六[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15]明太宗实录.卷一百一十九[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16]明宣宗实录.卷四十九 [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17]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八.顺天时令[M]. 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8]隋书·志二十·刑法 [M]

  [19]李眆.太平御览.·职官部六十·酷太守·羊聃[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29.

  [20]明宪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八[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21]李学勤.尚书正义.卷十九.吕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45.

  [22]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九.慎刑宪 [M]. 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3]李学勤.春秋谷梁传注疏.卷六.庄公二十二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85.

  [24]管子.卷六.法法篇[M].诸子集成(5)[N].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89.

  [25]论语.子路第十三[M].

  [26]王通.中说.王道篇.[M].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7]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五十二.政治部上·赦宥·裴頠集[M].江绍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950.

  [28]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十二·赦宥 [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1495.

  [29]战国策.卷二十五.魏四 [M].长沙:岳麓书社,1988:246.

  [30]后汉书·和帝纪[M].

  [31]晋书·明帝纪[M].

  [32]魏书·世宗纪[M].

  [33]董洁.全唐文.卷五.太宗二 [M].北京:中华书局,1983:60.

  [34]李东阳.大明会典·刑二·名例律下·常赦所不原[M].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35]汉书·高祖纪下[M].

  [36]后汉书·明帝纪[M].

  [37]宋史·志一百五十四·刑法志三[M].

  [38]清史稿·志一百一十九·刑法三[M].

  [39]史记·天官书第五[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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