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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现在的问题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或者复核程序中,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提审,普遍存在“例行公事”的情况,不仅提审的时间太短,被告人根本无法详细表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上诉的具体理由,而且大都没有经过合议庭认真讨论后形成的详尽的提审提纲,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到哪里就问到哪里,想问什么就问什么,想快就快,想慢就慢,甚至还出现主审法官因为种种原因不直接提审而委托其他法官“帮忙”提审的情形。这个问题的解决除了应当加强对法官的政治、业务培训外,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制度上的保障,即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二审和复核程序中提审被告人的具体规定。 五、在死刑核准权“归位”之前的“过渡期内”,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几个问题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已大势所趋并成定论,但从现在起到真正收回,肯定还有一个不短的期间,而在此期间内,各地必然会发生大量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各地法院不可能都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再进行一审和二审,还会根据过去的“授权”暂时行使核准权。因此,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在这个“特殊”的期间,在高级法院内恢复国家的基本法律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来就设立了的死刑复核程序,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无异于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之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前建议恢复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进入二审程序后,基本上都是按照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模式进行操作的,而这个操作模式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潜在的危险也很大。如有的法官,对被告人提出的若干上诉理由,随意进行取舍,往往是“高度概括”为“被告人以没有杀人等为由提出上诉”。而事实上,在被告人辩称“没有杀人”时,必然会有一些具体的理由甚至事实依据,有的还可能提供“可能”谁是真正的作案人的线索,但由于承办法官在提请讨论和汇报的法律文书中进行了“概括”和“取舍”,二审中对上诉案件基本上又不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以及院长、庭长对“没有杀人”之外的其他“上诉理由”无从得知,这对判处死刑案件是非常危险的。 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并分期分批将死刑核准权“归位”之前,应当立即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分期分批对死刑核准权“归位”之前,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而继续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杜绝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死刑案件除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外,必须进行死刑复核程序。至少在同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内如何分别行使二审和复核的职权,这只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本身并没有多大的难度,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也许有同志会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归位之前,特别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将死刑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尚未经过法定的程序正式废止的时候,就强令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对根据授权而行使核准权的死刑案件的二审与复核程序分离“于法无据”。 其实,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过去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部分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但从来就没有宣布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就可以免除死刑复核程序,也没有指示对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这两个不同的程序可以“合二为一”。依照国家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精神,高级人民法院对根据“授权”而核准死刑的案件仍应当依照“两法”的规定,在严格进行开庭审理的第二审程序之后启动死刑复核程序。现在的问题只是研究在二审程序之后如何启动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 在死刑核准权归位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高级人民法院如何行使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由于现行的“两法”中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的问题,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按照法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些变通的规定,即可以考虑在修改现行立法基本不作变动的前提下,采取一种变通的做法: 死刑复核的机构及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过去办理死刑案件的数量,抽调适当数量的法官,集中到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死刑复核工作。 死刑复核的案件类型。一是一审判处死刑后因为上诉或者抗诉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进行二审的案件,二是一审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行使死刑核准权。 死刑复核的时间。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模式下,在刑事审判庭进行二审程序基本上结束后进行死刑复核。对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直接进入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的方式。对一审判处死刑后的案件,无论是否上诉或者抗诉,都必须提审被告人。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上诉、抗诉理由中涉及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情节等问题的,还应当进行开庭审理。 死刑复核的内容。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有关死刑复核的具体规定执行。当务之急是审查二审程序中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理由在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二审程序中是否客观全面的表述和是否依据法律、法理和情理给予了充分的阐述和回答。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