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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研究及其完善思考(2)

时间:2012-12-22 11:0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

  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说的:“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换句话说,我国现阶段继续保留死刑制度有其必要性:

  (1)保留死刑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公共社会秩序稳定。新中国虽然建国50多年了,但台独势力、邪教组织、恐怖主义以及与邻国的疆界纠纷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公共社会秩序稳定。

  (2)保留死刑有利于保持我国经济继续稳健快速发展。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国家相对落后,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秩序比较复杂,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屡屡发生,保留死刑能有效惩治这些犯罪,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和保障我国经济继续稳健快速发展。

  (3)保留死刑有利于保证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一些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来说除了死刑外一般的刑罚是难以起作用的,如果没有死刑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就难于使其有所畏惧和不敢重蹈覆辙,从而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4)保留死刑符合民意。我国自古便有 “杀人者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有余辜”的传统观念和价值理念。据1995年的一份中国抽样调查报告显示,赞成废除死刑者仅0.78%,就是说99%以上的人主张保留死刑;另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被调查者反对废除死刑。 现阶段保留死刑具有满足大众渴求安全的心理需要,符合我国的民意,受到了大众的普遍支持。

  2、我国死刑应该限制的原因分析

  在当今世界精神物质文明都空前发展的时代,死刑被认为是最不人道的刑罚方式可以说与人类崇尚人文关怀,追求人道主义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切和实际的,但针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逐步适应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限制我国死刑过多适用则是有其可行性的:

  (1)限制死刑是我国基本死刑政策的要求。“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的立场,主张对于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定罪量刑时,除了注意犯罪的积极条件外,还充分考虑犯罪的消极条件,充分综合其两方面的表现,能不用死刑的坚决不用死刑。

  (2)限制死刑有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实现。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法制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现阶段限制死刑是适应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限制死刑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当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先继签署和加入一些人权公约,虽然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根据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的过多适用,并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这也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

  三、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社会法制文明不断取得进步,但近年来有关死刑的冤案错案还是频频发生,特别是从“董伟案”到最近的“聂树斌案”所显露出其在司法实践上的种种弊端,不得不让人重新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现行死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死刑罪名设置繁多

  1910年《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20余种;1911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19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立法者曾一度对死刑期望值甚高,1979年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共28个,到现行刑法典颁布前死刑罪名已多达80多种。 虽然现行刑法典对之前的1979年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死刑罪名进行了整合,但是仍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罪名68种,占据现行刑法罪名的将近六分之一,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与世界其它同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的数量远远超过它们,如韩国规定17种死刑罪名;印度规定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3种死刑罪名;日本仅规定故意杀人罪1种罪行适用死刑。

  (二)死刑的适用领域分布不合理

  我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综观其它尚未废除死刑的各国立法状况,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于经济物质利益与生命价值缺乏等价性都已经被废除或大大减少经济犯罪及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而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经济和财产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过多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记录在案的数据,我国在1994年、1995年和2001年的死刑判决分别为2780余件、1800件和4015件,其中处决的分别为2050件、1147件和2468件。仅1994年的死刑处决件数就相当同年度世界其它国家死刑处决总和的三倍。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第六份《关于死刑和保护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的五年期报告》表2中根据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发表的报告指出1994至1998年期间中国死刑处决达到12338件,居世界第一位。2001年以后的几年里虽然尚未公布有关我国死刑判决和执行情况的具体数据,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7年11月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07年我国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由此亦不难推断,从2002年至2006年间我国被判处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也应该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四)死刑适用主体过于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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