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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4)

时间:2012-12-23 19: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 有学者认为目前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参见"中国刑事律师网",最后访问时间:2006年1月8日。

  [4] 方案宜朝着两方面努力:一是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扩大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这里面当然也包括《通知》中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各高级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普通刑事案件二审还涉及中级人民法院--笔者注),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要对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决定程序和此类案件审理中的操作技术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不能认为被告人上诉中没有提到"事实不清"就认为是事实清楚,而要确实在"阅卷"和"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才决定是否事实是否清楚,进而决定要否开庭审理;即使对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一定要给予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充分的表达意见的机会,而不能像现在,有的二审案件连律师何时介入、以何种方式介入、到哪里去见主审法官都不明确,有的等到律师找到法官时,可能二审意见已经形成。

  [5] 转引自陈泽宪:"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废除死刑的必由之路",载《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当然,从解释学的角度,如果硬要说规范文本是"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而不是"重要事实或证据问题",也可将"重要事实"与"证据"解释为二者不可分,也就是说,重要事实必然牵涉到证据,证据必然牵涉到重要事实(在死刑案件中再小的事实也是重要事实),故此,凡对其中之一提出上诉者,均应开庭审理。

  [7]《新京报》2005年12月7日在报道审判的萨达姆一案时,曾用图文显示:为了确保一位女证人的安全,伊拉克特别法庭花费了10分钟的时间对女证人的声音做了技术处理,并允许她坐在一面绿色窗帘做成的屏风后面,周围有很多警卫守护。我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旁听时,也遇到过旁听席上的耳机关闭、转播电视停止转播的情形,据说那也是因为里面的审判内容涉及被告的隐私或证人的保护(旁听席与法庭之间有透明玻璃隔开)。虽然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证人出庭率太低,但在推进这个问题的改革时也要防止矫枉过正,让证人出庭并不是简单地将一切证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对那些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有其他隐情的证人(后者如强奸案件中的受害人,你非要她作为证人出庭,她可能受不了法庭上面对强奸犯、甚至还要和他对质的现实),应考虑到其顾虑并经过适当的评估,如有必要,可采取相应的"遮掩"和技术处理措施。

  [8] 参见"中国法院网",最后访问时间:2006年1月8日。据该网介绍,2005年的"十大法制新闻"系它与"新华网"联合评出。其中第二项是"最高法院发布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其入选理由主要是"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等措施将对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发挥重要作用"。

  [9] 参见郭光东:"高法拟收回死刑复核权慎用死刑符合立法精神",转引自"人民网",最后访问时间:2006年1月8日。

  [10] 参见《新京报》,2006年1月7日,A15版。

  [11] 参见寥卫华:"死刑复核新热点:最高检应否介入?",载《新京报》2006年1月4日。

  [12]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重审制度,我的基本观点是在实现二审开庭的基础上,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一审案件,不能发回重审,而应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参见刘仁文:"需对发回重审制重新检视",载《新京报》2004年3月27日。

  [13] 参见蒋安杰:"死刑复核程序 如何完善",载《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日。

  [14]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一旦被核准,死刑执行命令便会紧接着被签发,执行机关将在死刑执行命令送达7日内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如此短的时间使得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的程序变得几乎不可能,而这与死刑案件"权利救济手段充分"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悖,因此,应适当延长执行死刑的时间。

  [15] 这样做的一种极有可能的后果是,等到法律援助机构最终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律师时,提供法律援助、介入侦查阶段的最佳时机可能已经丧失。因此,有学者不无道理地指出:对于法庭辩护,由于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较长的时间准备,可以对申请法庭辩护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采取经济困难和司法利益审查的办法,以控制法律援助成本;但对于一般程序性的法律咨询,则完全可以向所有涉嫌重罪的当事人免费开放。(参见贾午光、蒋建峰:"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2006年1月"加强死刑案件辩护"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

  [16] 参见徐卉:"中国的法律援助与死刑",2005年12月北京死刑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

  [17] 一些死刑冤假错案(包括其它冤假错案)的披露表明,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是导致屈打成招、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根源,因此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犯罪嫌疑人被警察拘捕后的第一次讯问(无论是在警察局还是在拘留所)起,就必须有律师在场,否则讯问内容无效。为此,应建立公职律师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随时接案随时有律师出场。

  [18]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贾午光向笔者透露,目前承担法律援助的主力是私人律师,而不是公职律师。

  [19] 参见熊秋红:"从实证调查看死刑案件的辩护",载陈泽宪主编:《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0] 参见张绍彦、谭淦:"死刑辩护的实践形态分析",载陈泽宪主编:《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参见前引徐卉文。

  [22] 参见顾永忠:"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2006年1月"加强死刑案件辩护"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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