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我不太同意有的学者提出"建立严格的辩护律师准入制度"的观点,即"彻底改变当前凡是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执业时间之长短、执业水平之高低均可从事刑事辩护的不正常状况"(参见冀祥德:"有效辩护及其制度保障",2006年1月"加强死刑案件辩护"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我认为,对于一般的刑事辩护,不宜在律师职业资格之外再添加新的门槛。 [24] 参见"正义网"对汤路明律师的访谈。 [25] 参见刘仁文:"善辩的律师与善听的法官",载《检察日报》2005年6月15日。 [26] 参见祁胜辉:"中国死刑案件中的量刑",2005年12月北京死刑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