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眼光,从犯罪产生的角度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家庭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废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中国清末伟大的法学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功罹刑纲,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 死刑所发挥最现实的功能也是死刑得以存在最强大的支柱,死刑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或说是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任何动物都有与生俱来的报复侵害的本能,这是人类脱胎于自然和动物的残余。“杀人偿命、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最大恶极、死有余辜”这一系列民间法谚说明自古以来的报复观念何其顽固,但这种客观存在,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的本能沿袭。格老秀斯明确指出:刑罚产生于一种人与兽共有的本性即复仇的欲望,因此他给刑罚下了一个定义:“要求惩罚邪恶行为的邪恶欲望,”不再以适用死刑来满足人们的报复心是文明时代人类理性的呼唤! 四、死刑就中国现状的存在价值 死刑在现代社会存在不是偶然的,它表明了国家对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的一种否定态度,认为只有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安定。这种设想是一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这是人类社会为维护整体利益的一种过激的手段。唯物主义已经告诉我们,在一定历史时期、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 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与法不可比的,试想哪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怕?不可迷信于死刑的威慑力,但要绝对相信死刑的震撼力。我很难赞成一些学者提出的“死刑难有威慑力”的观点,因为人们的行为是经过思考的,人们的价值选择通常是正确的,死刑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所以每当想到出后果,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的。另外,死刑对被害人亲朋的抚慰作用也是其它刑罚不可比拟的,在一定程度上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从哲学角度上讲,社会发展进步中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理解:发展就需要付出代价。犯罪现象产生是必然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这也是辩证法的充分体现。马克思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种事物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胜利, 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加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加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这表明了历史发展的“悲剧”性质,马克思认为这种“二律背反”现象反映了历史自身的辩证法,即历史总是通过自相否定乃至对抗来达到自相肯定和进步。 一部分事物目标的发展和实现,不能不靠牺牲其它价值目标来实现,人类个性的比较高度的发展只有以牺牲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因为人类也像动植物界一样,种族的利益总是需要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在文明发展中的个体巨大牺牲、古老道德丧失的代价后面,隐藏着人类自身深层次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人类社会发展链条上的一环,尤其是我国以后进行的向现代化转型的时期,带来的全面发展就必然付出代价,犯罪的不可避免和急剧上升是在所难免的。 社会发展到激流奔腾阶段,都伴随着尖锐的冲突、剧烈的碰撞、严重的贫富分化和普遍的心灵危机。另外,社会发展本身是打破旧秩序而出现新秩序,是利益关系、生产力关系的重新整合,社会是在平衡和不平衡中发展的,所以当不平衡出现时,代价就不可避免。因斗争、矛盾是必然的,犯罪这种否定的评价便会与日俱下。 犯罪正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代价,是人类对自身社会,对自然的代价。这种代价有“必然的代价”和“人为的代价”。作具体分析为:其发展的必然性所付出的代价又能换取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历史主体不合理的选择造成的代价,不具有必然性,是可避免的。必然的代价根植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中,根植于人性自然或恶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犯罪的形式可表现为必然代价也可表现为偶然的代价。 根据哲学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了犯罪的不可避免后,我们就可以清楚运用死刑只是历史和社会的一个价值选择,它在为自己服务。必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都是可适当控制的。人的活动具有自觉性和目的性。因此,面对死刑当他意识到行为所付的代价过大或不合理时,超出了人的承受能力时,应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避免犯罪的发生。这种机会论是适合哲学和经济学的。这表明死刑是历史、社会发展的某个或一段时期内,自我服务的一个有效武器。 这似乎成了一种政治选择。贝卡利亚也好,边沁也好,他们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是死刑的光辉批判似乎在这个选择面前黯然失色。社会的发展需要付出代价,但必须要牺牲某些成员最可宝贵的生命吗?非也!贝卡利亚说:“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这是一种荒论的现象。”马克思也说“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证明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是的,任何美丽的生命都会开出邪恶之花来。但仅凭这些就从肉体上把它铲除,这符合人道吗?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着的,死刑也不例外。我们从人道主义、功利主义等知道了它废止的人性前途,但理论又必须符合实际,我们又从哲学上知道犯罪的必然性,那么承接几千年的历史,结合当前的实际我们理解,固然是政治选择,但它当前也是符合历史的。 死刑的存废也不能单方面进行抽象的讨论,必须结合一个国家实际情况,具体地进行分析。从现实上讲我国就处于一个社会大发展、大变革时期,并且是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时段,有着特殊的国情。现实上讲中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死刑的废止需要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这两个方面的条件,目前中国还是不具备的,从物质文明程度上来说,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我们正在建设现代化 ,但离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适应的较低水平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就大。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易懂的,但惩罚犯罪远比防范犯罪节省资源。当一个社会物质文明没有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当权者是不可舍弃死刑这一方法,社会也会这样选择。对废止死刑来说,精神文明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就愈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也就越强。在中国目前情况尤此。因果报应观、快意恩仇观是国人两个基本的道理论理观。看看满目的武侠,我们就可以窥见一斑。只有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超越报应观、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才有存在的社会土壤。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也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废止死刑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冒然行之会付出沉重的社会代价。中华民族社会心理对它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