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中得出,社会发展中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刑罚”这种保护统治利益、保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手段就必不可少。在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对低的国家,在发展物质文明建设时,只有保留死刑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发展成果和公众利益。目前我国民众中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处在一个低层次上,这是不言而喻的,公共的精神道德风貌,依然处在传统封建文化的严重影响下,报应主义依然是公众对刑罚的根本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公众对“公正、正义”的基本理解。精英论却只是昭示了未来。从犯罪的“机会成本论”来看,失去不可再生的生命使任何犯罪结果都毫无意义,死仍是人们心头最大的恐惧,达尔文的进化论也告诉我们“一切都是为了生存。”它的作用在实现世界中不乏实例:美国并没有以根本上废除死刑,而菲律宾因大骚乱前后犯罪率的狂升不得不恢复死刑。唯物论和辩证法告诉我们人类社会是物质的,社会发展的每一步都是两面的,我们要保护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保护积极的成果,离不开刑罚。而在当前中国的社会条件下,死刑作用一种手段还是存在空间的。 五、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在我国立即废止死刑是种奢望。但文明的发展昭示我们严格限制死刑有重要意义。只有经过刑罚改革,逐渐实现了刑罚轻缓化,死刑的废除才有现实性。我们必须贯彻“慎杀”、“少杀”的方针。因此,我们应对死刑的分配、最严重犯罪的界定、死缓制度的利用、死刑核准权的收回等方面必须加以重新阐释和改制。 第一,在死刑的分配上,《刑法》分则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外,每一章都有死刑罪名。首先应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大部分经济领域的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如果经济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到了死刑的量刑档次。但是,没有得逞或已经退还就不能适用死刑;一些非暴力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 第二,严重犯罪的界定。“具有其它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是种含义混的不确切的表述。这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法官会产生不同的认识。中国刑法第40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解释。并且“极其严重的罪行”并不局限于“具有极其严重后果”。因此应进一步阐明并表述。将那些不具有极其严重犯罪后果的故意犯罪排除在死刑之外。刑法第48条对死刑适用对象做了实质性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极其严重应主要从两方面判断即客观性和主观性。现实中却往往偏差,两个条件都不是很符合的条件下就适用了死刑。如长期受辱而激愤杀人,恶霸一方,民愤大,但未造成死亡等重大后果的。这条规定扩大滥用了必须明确限制。 第三,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国刑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死刑制度。它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最终执行,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筛选作用。在法律上,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从司法实践看,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人几乎无不珍惜“死而复生”的最后机会,除极个别外,基本上在2年后都获得减刑而免于处死。这也从某种角度反映出,绝大部分罪犯,包括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改造性。因此,在审判最严重的犯罪案件时,即使在通过上述法定刑的选择性的严格考量不得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极其充足的理由必须立即执行的,仍然应当尽量考虑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以充分发挥“死缓”制度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执行的特殊功能。另外,在缓期执行期间,比如只是犯罪预备,逃脱罪的预备,就没必要执行死刑。这样可以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数量。 第四,收回死刑核准权。《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从程序上控制死刑的适用。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死刑核准权的行使规定作了修订,最高法院根据决定授权各高级法院行使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广东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这种授权实质导致了一些重大案件的一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二合为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取消了死刑复核程序。因此无论从新旧法的效力而言还是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是完全必需的。当然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核准权。 第五,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而不用赘述。对政治犯和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应该区别对待是否适用死刑。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特别照顾,古已有之,唐律中就有对于90岁以上、80岁以上、70岁以上的不同档次的犯罪有免刑、上请、收赎等不同对待办法。而在社会主义的刑法中对70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应该是可以行得通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同时又是实施、参加、组织等其它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投毒、杀人等普通刑事犯罪可以单独定罪,可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涉及其他刑事犯罪就不应该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例。 六、推动废除死刑是必然 死刑必须废除是必然,而从实际上来看,它是一个曲折的历程,死刑的废除我认为要有如下几个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