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普及法律、建设法治、引导民意。目前中国的普法运动通过观察,呈渐强趋势。但除通用媒体如报刊、杂志新闻电视的传播外,其它的形式仅局限于标题、口号,而前者又往往是不系统的,守株待兔式的。普法工作没有进入人们的 生活和学习,这两种最好的途径。同时只有建设法治社会,人人懂法、守法并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死刑当然就会实质弥形。另外,法律工作者应当引导弘扬废除死刑的社会意识,使之渐进成为主流意识,那么死刑的废止或许指日可待了。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时充分意识到:“同信守愚昧习惯的众人发出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呼声确实太微弱了。” 第二、启蒙政治。 废除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在政治家手里,法学工作者应当对政治家进行启蒙,让他们放下手中的死刑武器。 第三、启蒙思想和弘扬人文精神。最终废除死刑,决定性的力量来自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核心的民族文化和精神,人的一切行为都来自于大脑的意识。因此在我们的文化中应加强弘扬宽容、人道精神、自由、尊重等。改造我们的文化和灵魂,摆脱带着假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只有在这种文化底蕴下我们才能顺利地、放心地、自豪地废止死刑。 总之,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却有着其它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存废上应辩证地看待。在现实条件下我国保留死刑、改革死刑,使其发挥好的作用。同时,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废除死刑。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4、 马克昌 《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5、 胡云腾 《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 7、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 邱兴隆 《比较刑法》 第1 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