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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犯罪构成客观条件是防卫过当行为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危害结果的统一,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和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艮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过当的总是一定的行为,结果则是衡量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客观的标准。正当防卫行为之过当,就是表现在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结果。防卫过当行为是其所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而重大损害是确定防卫过当的根据。凡防卫过当的,必然造成重大损害。凡是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莫不是防卫过当。所以,我认为,防卫过当行为和其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统一,是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防卫过当的形式我认为,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支配着防卫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防卫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因此,防卫行为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防卫人的心理状态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而希望其造成伤亡。那么,据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呢?不能。因为,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显然防卫人故意实行防卫并不属于犯罪故意。因为在这种心理状态中,并不包含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伤亡的心理态度也就不具有主观恶性,而且是防卫人高尚的道德情操的体现。既然在防卫过当中,只有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且希望这种不应有危害的发生,才是直接故意。那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直接故意吗?不能,如果防卫过当可能由直接故意引起,那就否定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而且还必须承认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显然,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动机不可能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共处同一个人的头脑中,因为它们互相对立和排斥。所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间接故意,因为所谓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是指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放任不应有的危害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在防卫过当中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对一个未使用凶器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人连砍几刀,对于由此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情况,防卫人不可能没有认识。意志因素是指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指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在防卫过当中也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因为防卫是出于正当防卫目的和动机,是反击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主观上可能出现反正是你动手,我过当点也没关系的思想,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这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实际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防卫过当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可能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重大损害,同时,在有些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无论哪种情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防卫过当在客观上侵害了我国刑法的保护的一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在主观上对于防卫过当具有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因此,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是客观上的危害性和主观上的罪过性的统一。 总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正当防卫具有阻却定罪的功能,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四、小结 总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民,应彻底理解正当防卫这一刑法理论,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便更好的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高唱共产主义社会主旋律、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高铭喧主编:刑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新编中国刑法学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 喻 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 姜 伟:犯罪形态通论、正当防卫 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新刑法教程 张明楷:犯罪论原理 高西江:刑法的修订与适用 曾奥兴:新刑法通论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