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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再审视(2)

时间:2013-01-01 17: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目前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是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法律承认自卫行为的合法性。而且,不

  目前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是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法律承认自卫行为的合法性。而且,不仅在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和紧急危险时可以实行自卫行为,在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和紧急危险时,亦可实行自卫行为。各国法律均规定自卫行为可以作为免除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正当事由。通常认为:自卫行为属于行为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为的行为,应视为权利的行使行为,而权利的行使应不构成违法。因此,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自卫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它在本质上应是一项民事权利,而且也应属于救济权。一种权利的实现必定需要有其外部的表现形式和动态的实施过程,否则权利就不会实现,救济权也是一样。自卫行为就它的外部的表现形式和动态的实施过程,是救济权的行使行为。当然,这种权利行为应在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内,否则会导致侵权行为,并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自卫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我国法律虽然对自助行为未予明文规定,但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经常发生。

  (二)对本案例的解读

  本案的裁判关键在于判断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力救济。根据已有书证即杨某、张某与王某间的欠条,可以证实如下事实:即杨某、张某与王某存在金钱债务,金额为76745元,王某尚未对债务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杨某、张某能否以私力救济为免责事由对王某公司工作人员收取的公司业务款项进行扣押?对此,我们应当按照私力救济的构成要件对二人的行为进行逐一判断。首先,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金钱债务关系,杨某、张某扣押的王某公司款项的目的在于迫使王某清偿债务,主观目的上并无不当,并非出于侵权的目的,应当认定其出发点是实施自助行为。其次,自助行为必须于情势紧急而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之时为之,这是设立自助行为的主要理由。所谓情势紧急,是指此时如不实施自助行为,权利的实现将遥遥无期。如流动摊商贩卖伪劣商品,顾客受骗上当后及时发现,商贩见势不妙行将溜走之际,如不及时实施自助行为。顾客的损失亦难以追回。所谓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是指因情势紧急来不及向法院或有关机关寻求有效的救济。对于是否情势紧急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须依据当时客观实际情况来判定,不可以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想象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杨某、张某之间的债务未约定清偿期,则清偿期限应当由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虽然王某与杨某、张某就债务的履行发生了争议,但是尚未构成情势紧急,双方尚可通过协商解决,即使协商破裂仍可通过诉讼寻求公力救济,同时尚未出现债务人隐匿或准备逃匿等情况,因此,就本案案情而言,尚未构成情势紧急。第三,权利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而不得对他人(如其亲属等)的人身和财产实施自助行为,否则,自助行为将演变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权的行为。杨某、张某实施的扣押行为的对象并非是王某持有的财物,而是王某的工作人员杨某某收取的公司业务款,但是杨某某与王某属于雇佣关系,杨某某收取业务款的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同时,货币作为一种种类物,并不能像特定物加以区分,因此,杨某、张某实施扣押的财务应当认定为是债务人王某所属。第四,实施自助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不得恣意妄为。我国民事法律并未对实施自助行为的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国外民法典的归纳,自助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拘束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9规定,对于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可以施加扣留。二是对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证书实行扣押。三是对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毁损。在自助行为中,才能成为抗辩事由。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自助行为的方法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即与救济目的相适宜的且与救济标的价值相当的方法。本案中,杨某、张某阻拦杨某某以扣押财物的行为应当认为是适宜当时环境的方法,其行为未对杨某某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第五,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自助行为不能超越保护请求权所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不意味着可恣意为之,在范围和程度上均有一定限制。对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能对人;扣押财产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毁损财产,对一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对数物;对小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对大物;拘束他人自由不得伤害人之身体等。杨某、张某与王某间的债务标的总额为76745元,实施扣押的财物数额为70000元,尚在标的额之内,同时如不对杨某某实施阻拦、扣押则不能实现扣留财物的目的,因此,杨某与张某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最后,行为人采取自助行为,应及时申请国家机关予以处置。该事件最终已经经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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