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虽然杨某、张某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自助行为的要求相吻合,但并未符合情势紧急这一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情势紧急这一条件不仅是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且是自助行为的适用前提,因此,不能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自助行为。本案的裁判是适当的。诚然,对于民事权利,我们应当承认并尊重权利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私力救济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的是一种补充性作用,当需要对民事权利救济时,首先应当寻求公力救济,对于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始终发挥的是主要的、第一位的作用。如果颠倒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适用秩序,势必会造成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不稳定,私力救济适用自主裁量的空间的较大,在适用过程中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极易演变为侵权行为,因此,对于私力救济必须加以必要限制,要始终定位于补充性的救济手段,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由本案所引发的思考 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国家机构日趋稳定,为公力救济的行使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同时法院的裁判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关于私力救济的案例却并不鲜见,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其发生日趋频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伴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普法教育的开展,国民对自身的权利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懂得如何运用和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力。同时,公力救济的成本较高,耗时也较长,在公力救济不能的情形下,某些私力救济行为往往能成功,如四川某法院一起三年未执行的案件,依靠私人侦探十余天就令执行落实。4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普遍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各地法院做出了极大的努力,采用了一定的手段,如说服、公告、采取强制措施等,但收效甚微。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也妨害了受害人寻求公力救济的信心,拍卖法院判决书的行为屡见诸于报端,季卫东教授和徐昕教授在《“执行难”的理论争鸣: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竞争与互补》一文中已经对此做出了深入的探讨,在此不在再赘述。对于私力救济,我们应当保有一个审慎的态度,要慎重处理,更要加以理性引导,如此才能真正发挥私力救济的价值所在。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刘原 刘惠楠 [注释] 1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P349页。 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 北京:商务印书馆,第一百五十四页。 3 史浩明.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J].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4 法院首请私家侦探揪老赖.江南时报.2002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