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全味轩所遭受的损失尤如飞来横祸。其在自身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被《商报》用更高的国际标准加以衡量和曝光,这种监督是否恰当尚可推敲。虽然新闻媒体的报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对全味轩而言,有失公平,而公平、平衡、诚实正是新闻学的基本原则。无辜的受害者有损失得不到救济,行为方有正当的抗辩理由,二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得到调和,笔者认为应当对公平责任的理论进行创新,对法人因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可适用公平责任。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的。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失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在类似于本案的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1、法人遭受精神利益损害必然带来物质的损失,具备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通行的民法理论认为公平责任不能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因为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是对客观存在损失的一种补偿,而精神损害是主观世界的内容,是一种内心的感受,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任意性,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但笔者认为,在法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时,因为法人仅仅是拟制人,并非象自然人一样有情感的变化,其精神上的损失往往有具体的客观的经济损失作为物化表现。在新闻侵权中,法人可能受到侵犯的就是其名誉权,总体表现为法人的商业信誉。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不仅有损法人的社会形象,更重要的是导致其难以实现应有的经济利益。
2、也符合适用公平责任的其他要件。包括: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全味轩所受到的损失与商报的报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本案中,全味轩的产品质量在中国境内是合格产品,对受损后果并无过错,但商报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也无过错。
对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虽均无过错,但若法律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此加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新闻侵权虽然相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特殊侵权,但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几类特殊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仍然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当加害人、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时,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固守此信条,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为体现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当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显失公平时,应当让加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如前所述,本案全味轩若独自承担意外的后果,不尽公平。
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公平责任是一种分担损失的责任,所以不能让加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必须适当,如此方能体现出公平责任的特性。否则,在救济了受害人的同时又损害了加害人的权利,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公平责任原则的功能也无法体现。
?作者单位:高新区法院
?责任编辑:邱隆芬
? 1?王利明主编 《新闻侵权与法律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前言"第1-2页。
? 2?孙旭培主编 《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3?资中筠:“‘美国新闻史’读后感",2002年9月12日《南方周末》C22版。
?4?王家福著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92页。
?5?郭卫华、常鹏翱:“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法学》2002年第5期,第53-58页,第69页。
?6?邹鲁军、高智湘:“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第55-57页。
? 7?转引自资中筠:“‘美国新闻史’读后感",2002年9月12日《南方周末》C22版。
?8?转引自邹鲁军、高智湘:“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第55-57页。
?9?转引自郭卫华、常鹏翱:“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法学》2002年第5期,第57页。
?10?同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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