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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2)

时间:2012-12-27 20: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否定说认为,尽管立法者在前面四项中所列举的欺诈手段,行为人都是在申请贷款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了相应的欺诈手段,但这并不表明立法者因此而在其他方法的内涵中否定了行为人的欺


  否定说认为,尽管立法者在前面四项中所列举的欺诈手段,行为人都是在申请贷款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了相应的欺诈手段,但这并不表明立法者因此而在“其他方法”的内涵中否定了行为人的欺诈手段可以出现在取得贷款之后。如果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并采取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又基于某种原因,为一己私利产生了不归还贷款的故意,致使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也应认定为“其他方法”,该观点将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扩展到合同的履行过程。

  笔者认为,刑法学界关于本罪时空条件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简单的犯罪时间问题,而是涉及刑法理论关于诈骗罪成立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诈骗罪客观行为的本质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犯罪的成立有其独特的逻辑结构,表现为特定行为的承继关系,即行为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先后有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上一行为是下一行为的原因,而下一行为则又是上一行为的结果。根据这一基本理论,诈骗罪的成立以先行实施欺诈而后取得财物为基本行为模式。贷款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之间存在的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关系,使得刑法理论中对一般诈骗罪客观逻辑结构的认识扩展到贷款诈骗罪时空条件的认定之中,并进而得出了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被排除出贷款诈骗罪“其他方法”的结论。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刑法理论虽然对诈骗罪客观行为逻辑结构形式的分析准确地把握了诈骗罪的本质,作为认定一般诈骗罪的原则是正确的,但简单地将其绝对化,从而得出排除对以合法方式取得之财物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成立诈骗罪的结论,则是过于绝对化的,也是与司法实践相违背的。

  其次,刑法理论对诈骗罪客观行为内容因果关系的理解,会对与之存在竞合关系的贷款诈骗罪客观行为内容产生影响,如果说这种影响只限于理论层面的话,则与贷款诈骗罪同样存在竞合关系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规定,也必然会对贷款诈骗罪产生影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这些“情形”蕴涵的立法精神很明显,即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可能贯穿在合同的全过程中(签订和履行),而“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可能体现在合同全过程中,既然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存在种属关系,那么,对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也必然贯穿于贷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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