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私自架设电网或者开车故意撞人等足以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危险犯),予以惩罚,是由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对象的重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所决定的,这些行为本身就包含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大量公私财产损失的巨大危险,行为人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能造成难以想像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已经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身陷囹圄的孙某应当庆幸自己还未来得及点火,否则,不仅造成的后果难以想像,其所受到的惩罚也远比现在为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