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现年32岁职业驾驶员。 一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一吊车在马路上行使时将路边的电杆撞倒在地,被撞断的电缆线吊在距路面一米的空中,王某即驾车驶离现场。20分钟后,张某某驾驶一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将另一电杆拉倒后将路边的行人砸倒在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车将电杆撞断后,驾车驶离现场,未及时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8条之规定,是构成本事故的全部过错原因。张某某和任某某无造成本次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91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没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而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