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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撞倒电杆逃跑,后车碰挂撞断电缆致人死亡如何定性(2)

时间:2012-12-29 14: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本案中,因为王某驾车将路边的电杆撞倒在地,且电缆线吊在距路面一米的空中,才使后来张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将另一电杆拉倒,将路边的行人任某某砸倒在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是

    本案中,因为王某驾车将路边的电杆撞倒在地,且电缆线吊在距路面一米的空中,才使后来张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将另一电杆拉倒,将路边的行人任某某砸倒在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是,王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任某某死亡的后果,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另一方面,张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将另一电杆拉倒,将路边的行人任某某砸倒在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的行为才是造成任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张某某在这起事故中并无故意或过失,所以,也不能认定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地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而引起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l、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地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而引起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而引起事故的行为,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2) 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不仅要求行为人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而且必须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仅有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则产的重大损失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引起。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事故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王某驾车将路边的电杆撞倒在地,且电缆线吊距路面一米的空中,他的这一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事故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后果,但他并未报案,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才使后来张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造成另一电杆被拉倒,将路边的行人任某某砸倒后死亡的后果。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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