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原系某乡人民政府计生所长,后离任。后张某多次到计生所索要欠款未果,其即组织其妻女到计生所吵闹,在吵闹中,张的妻女强行将该所的“××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抢走。之后,张某等人用该印章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收取手续费。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及其妻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及其妻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军事机关、政协机关、政府机关、法院及检察院。而该乡人民政府计生所是该乡人民政府的二级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其次,乡人民政府行使职能应当用“××乡人民政府”的印章,而该乡人民政府计生所的“××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 其效力低于该乡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应认为是国家机关的印章。因此,张某及其妻女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规定,构不成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及其妻女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张某为索要其本人欠款而组织其妻女到乡计生所对该所工作人员进行纠缠、哄闹、辱骂并抢夺该所印章,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致使乡计生所工作无法进行。使用所抢夺的印章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收取费用,给该所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张某应按首要分子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妻女按其他积极参加者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及其妻女的行为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理由是: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印章的管理活动。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印章。首先,“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在本案中,从印章的名称上看,该印章系“××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根据宪法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属于国家机关。其次,从职能上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行使计划生育管理职能需要由专门的部门行使,而该乡计生所即是乡政府行使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最后,乡计生所行使计划生育管理职能是乡级人民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其行使职能的法律后果由乡人民政府承担。所以张某等人抢夺的印章系国家机关印章。因而张某抢夺印章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印章的管理活动。在主观方面,张某等人抢夺“××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是出于故意。张某原先在计生所工作过,明知这一印章是乡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进行组织管理活动的手段和凭证,并且在抢夺后,利用该印章非法为他人办理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可见其抢夺印章的行为显属故意。在客观方面,张某等人对于属于乡计生所管理的印章,趁管理人不备,抢夺后自己占有并使用,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对印章的管理活动及职能管理活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权威,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张某及其妻女的行为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