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直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张某及其妻女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并且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本案中,张某及其妻女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该所工作人员实施纠缠、哄闹、辱骂并抢夺该所印章,致使乡计生所工作无法进行,情节较为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因此,在客观方面上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不符。所以,张某及其妻女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次,张某及其妻女的行为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印章的管理活动。这里的“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一般来说,公文要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我国刑法制定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就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印章的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活动的手段和凭证,抢夺国家机关的印章的行为,势必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损害其信誉,给社会秩序带来危害。对于本罪,关健要理解印章的属性,即看该印章的属性是否具有国家机关才具有的管理职能,抢夺该印章是否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损害其信誉,给社会秩序带来危害。本案中,“××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对外具有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效力,具有国家机关才具有的管理职能,抢夺该印章势必直接影响乡政府也就是国家机关对计划生育的管理,损害其信誉,给该乡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张某及其妻女明知其行为会给该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危害,而仍然实施抢夺印章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因此,张某及其妻女的行为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 陈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