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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明知他人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却不予提请立案侦查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时间:2012-12-26 22:5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关键字】徇私枉法 自首 自愿认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跃进 2002年6月,武平县下坝乡下坝村的邱信仁(另案处理)指使同村的廖相亭(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在下坝村邱信仁的大节窝责任山上砍伐

【关键字】徇私枉法  自首  自愿认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跃进

 2002年6月,武平县下坝乡下坝村的邱信仁(另案处理)指使同村的廖相亭(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在下坝村邱信仁的“大节窝”责任山上砍伐杉原木20多立方米。同年6月下坝林业工作站在“大节窝”171号伐区检查时发现该山场旁被无证采伐上述数量后,该站站长朱介平已将此事报告被告人陈跃进,同年9月,邱信仁向被告人陈跃进报案其“大节窝”山场的杉木被盗伐,请求派人查处,次日被告人陈跃进及本所民警周启祥与下坝林业工作站的谢正强、叶春斌一同前往该山场察看,确定被无证采伐的杉原木约40立方米,同月16日下坝林业工作站站长朱介平将此盗、滥伐林木事件以书面材料移交至下坝森林派出所查处并口头告知被告人陈跃进该山场的杉木可能是邱信仁组织人砍伐的,之后邱信仁在下坝森林派出所办公室告诉被告人陈跃进他在“大节窝”责任山上的杉原木他有组织人无证砍伐20多立方米,并请求被告人陈跃进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跃进在明知邱信仁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碍于情面而故意隐瞒事实,不将此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2002年11月28日上午,龙岩市林业局的陈发纪等人到下坝村“大节窝”171号采伐山场进行伐区质量抽查时,亦发现此伐区旁的杉木被无证砍伐,在得知该滥伐林木事件已由下坝林业工作站移交给下坝森林派出所查处后,陈发纪等人向被告人陈跃进了解情况,被告人陈跃进以“正在调查”进行搪塞,在陈发纪等人要下坝森林派出所抓紧调查处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陈跃进仍未对此滥伐林木案件依法提请立案、侦查。2002年十一二月间,邱信仁得知市林业局过问“大节窝”责任山杉木被无证砍伐后,担心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先后二次请被告人陈跃进等人在下坝乡的“志勇饭店”和“远昌饭店”喝酒,并为自己滥伐林木一案进行说情,被告人陈跃进在接受邱信仁吃请后,直至案发仍未对邱信仁滥伐林木一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也未向上级报告,致使邱信仁等人未被刑事追诉。
  被告人陈跃进在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前,主动到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跃进在担任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下坝森林派出所所长期间,故意违背法律,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提请立案、侦查,使他不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跃进在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纵观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跃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

1、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陈跃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指控能否成立?

2、被告人陈跃进是否存在量刑情节?

【法理评析】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陈跃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指控能否成立、被告人陈跃进是否存在量刑情节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陈跃进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指控能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徇私枉法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

所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要构成徇私枉法罪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构成要件: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的行为,具体包括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三种类型;再次,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方构成徇私枉法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时系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下坝森林派出所所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其接受邱信仁的请客和说情,对于邱信仁指使他人无证砍伐杉原木的滥伐林木行为本应提请立案侦查,却故意予以包庇使其免于追诉,是典型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徇私枉法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对于这一行为其显然是存在故意的,主观要件亦符合。因此被告人构成徇私枉法罪。

其次,对于“被告人陈跃进是否存在量刑情节”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量刑情节方面的内容。

所谓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其中,前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自首、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累犯等情节;后者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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