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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晓丹(达州火车站派出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没有对举报人进行火车票奖励的规定,没有办案人员说过要求用查获的火车票奖励举报人,春运期间没有开过类似会议的事实。 (7)官勇(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官勇受所领导安排办理打票组收缴的火车票,登记后经领导同意再处理,先满足干警,后给干警亲戚朋友和旅客,所领导和干警要签字,卖票的钱交给内勤的事实。 (8)证人金瑶(达州火车站派出所内勤)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运期间达州火车站派出所办案人员收缴的火车票,交金瑶登记,后交官勇处理,处理的现金交金瑶的事实。 (9)证人何承超、陈军、张鹏、李刚(四人均为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四人没有听说过派出所有用查获的火车票奖励举报人的规定,也没有参加过研究用查获火车票奖励举报人会议的事实。 3.书证 (1)《成都铁路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打击倒卖火车票案件的意见》(2007年1月15印发)第21条规定:“对扣押火车票需及时变卖的,应电话请示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变卖情况在处罚审批表上体现,与处罚一并审批。”证实成都铁路公安局对查获火车票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2)《扣押物品清单》和火车票复印件,证实2007年3月5日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扣押蔡秀英火车票67张,票面金额9 043元的事实。 (3)《达州火车站派出所上缴2007年倒票款清单》,证实蔡秀英案件处理67张火车票的9 043元票款已上缴重庆铁路公安处财务。 (4)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07)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蔡秀英犯倒卖火车票罪被判处罚金7 0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2007年春运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指使其春运打票小组成员王池贵、赵杰以查票为由到倒票人员张邕闻开的门市进行搜查,张要求私了,并给林建伟、王池贵、赵杰三人2 000元“拜年费”,林分得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林建伟的供述,证实2007年春运期间的一天,根据廖亿提供的线索, 被告人林建伟安排王池贵和赵杰去张邕闻门市检查火车票,张打电话要求私了,张愿拿2 000元钱,后林建伟、王池贵和赵杰三人将钱私分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池贵、赵杰(二人均为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安排二人到张邕闻门市检查,没发现火车票,林叫二人回去,在出租车上张拿出2 000元拜年钱,三人各分600元,余200元共同消费的事实。 (2)证人张邕闻的证言,证实张邕闻2005年起在达州火车站开饭店,平时在火车站高价倒卖火车票,2007年春节前一天,林建伟叫王池贵、赵杰到门市检查,张怕被查出火车票就给被告人林建伟打电话,表示愿意拿2 000元拜年,后张把林建伟、王池贵、赵杰三个人请到川林宾馆,在出租车上拿2 000元给王池贵的事实。 (3)证人何庆容(系张邕闻妻子)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运一天,达州火车站派出所两名警察到其门市检查火车票,何庆容的丈夫张邕闻前去处理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三、2007年7月暑运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在达州火车站售票厅门口挡获倒票人员周明山,查获达州至广州的硬卧火车票5张,票面价值1 140元,被告人林建伟以自己需要为由,将火车票据为己有,只付给周明山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林建伟的供述,证实2007年暑运期间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在火车站售票厅门口挡获周明山带到派出所李刚办公室,从周身上查获5张次日达州至广州卧铺火车票,票面价格1 140元,林给周明山500元,将5张火车票占为己有,后专门给周打招呼,叫其不要乱讲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明山的证言,证实周明山2006年6月起在达州火车站倒卖火车票。2007年7月的一天,在达州火车站购买了5张1061次第二天至广州的卧铺火车票,票价1 140元,被林建伟抓获带到李刚办公室,林给500元将5张票拿走,在喻志祥家中林建伟叫周不能乱讲的事实。 (2)证人喻志祥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中旬一天,周明山电话告知被林建伟收了价值1 140元的5张火车票,请喻志祥帮忙说情,后林建伟让喻志祥把周明山叫到喻家,林警告周不要到处乱说的事实。 (3)证人李刚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带周明山到办公室,林拿了些钱给周,并将扣押周的5张火车票拿走的事实。 本案综合证据: 1.铁路职工给检察机关的举报信、营山县阳光旅游公司给铁道部路风办的情况反映函、《达州信息港》“凤凰山下论坛”2007年3月31日登载的《四川达州火车站工作人员与票贩子勾结控制火车票》的文章和网民2007年4月5日至4月19日的19篇评论文章,达州火车站附近经营户王明芳、朱书燕、谭顺碧、杨群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达州火车站高价倒卖火车票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建伟的自然情况。 3.重庆铁路公安处[2004-2]43号《干部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林建伟的民警身份。 4.《刑事侦查民警岗位职责》,证实被告人林建伟应负的职责。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被告人林建伟未向法庭举证,其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