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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喻志祥1994年1月10日至18日曾因“反应性精神障碍”在达县地区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9月30日到达州民康精神病医院就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的病历材料; 2.被告人林建伟2007年被成都铁路公安局党委评为全局春运“打票能手”和记三等功的证书2份。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喻志祥的病历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但公安、检察机关询问喻的时间是在2007年8月和11月,取证时喻志祥没有发病,且喻志祥的多次证词思维清晰、内容完整、前后连贯,喻证实的过程和情节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证实的情况相吻合,无可疑之处,故证人喻志祥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建伟身为公安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将查获的火车票处理给倒票人员、将查获的火车票占为己有、收取好处费放弃缉查职责,以权谋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建伟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建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林建伟及其辩护人提出林建伟处理67张火车票没有超越职权,该笔不属滥用职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建伟身为公安人员,明知喻志祥是倒票人员,而将67张火车票处理给喻,造成票被再次倒卖,林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滥用职权行为; 关于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林建伟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建伟的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关于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提出的喻志祥患有精神病,其证词不能作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喻志祥的病历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但公安、检察机关询问喻的时间是在2007年8月和11月,取证时喻志祥没有发病,且喻志祥的多次证词思维清晰、内容完整、前后连贯,喻证实的过程和情节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证实的情况相吻合,无可疑之处,故证人喻志祥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据此,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8月5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林建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建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李惠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