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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野看铁路安全事故

时间:2012-12-20 15: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铁路外工程单位施工的铁路建设工程和路内单位在非既有线施工的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应限定为发生在铁路交通运输领域和路内工程单位在铁路即有线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铁路检察机关处理铁路安全事故应
□铁路外工程单位施工的铁路建设工程和路内单位在非既有线施工的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应限定为发生在铁路交通运输领域和路内工程单位在铁路即有线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铁路检察机关处理铁路安全事故应该由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承担;

  □铁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应该扩展至预防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层面。

  今年,在沿海铁路建设工程中连续发生的2起重大伤亡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涉铁工程安全问题的关注。最近,笔者通过对2006年以来浙江省范围内铁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工程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的专题调研,从铁路检察的角度,对涉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以期对预防和查处涉铁安全事故有所裨益。

  ■对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

  1.违章操作,冒险作业。铁路系统是一般为国有大型企业,有关铁路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比较齐全,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几乎都是有关人员违章操作所致。如2008年8月21日发生的甬台温铁路工程黄岩桥梁垮塌事故,就是因为操作工违章操作,擅自将尚未合拢的桥梁支撑钢架拆除,造成在建的桥梁垮塌,压死2人。

  2.规章制度滞后。近年来,铁路全面提速。上海局管内,多条线路进行了电气化改造,特别是开行动车组以后,各单位添置了大量的新设备,行车组织也有了新要求,但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却跟不上,甚至有些工程、有些环节处于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边摸索的状态。

  3.职工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近年来铁路高速度、大规模发展,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颇有捉襟见肘之感。一是职工队伍老化。铁路大发展,需要新生力量,然而,由于铁路职工在待遇上,较同类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既有职工队伍也不稳定。新人难进,势必造成人员老化,由于专业人才的特殊要求,即使马上招人,短时间内要改变现状也很困难。而人员减少的后果就是劳动强度加大,安全系数降低。有些单位为了解决技术力量不足的窘境,只好招收部分退休职工顶岗。二是技术培训跟不上。由于大量新装备的加入,铁路企业在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的情况下,面对迫切的全员专业技术更新要求,遭遇到了技术培训的“瓶颈”,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员技能不适应造成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加大。

  4.铁路工程大量上马,工程建设力量严重不足。近几年是铁路基本建设的“黄金期”,全国各地的铁路建设工程呈暴发性增长,如在浙江省范围内,今、明两年还要开工建设杭宁、萧甬、沪杭三条客运专线,如此巨大的工程量,带来了建设力量不足的问题。从设计,到监理,到施工,各道环节,一些单位原有的人员、装备都无法满足大量上马的新建工程项目的需求。为了完成工作,这些单位一般采取招收临时外聘人员或直接到劳务市场招人的办法,以救一时之急。这样招来的人员,往往在技术水平、熟练程度、工作责任心等方面不能尽如人意,出事故的概率大为提高。

  5.管理力量不足,建设资金紧张。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时为了能中标,往往将造价压得很低,寄希望于工程后期的调改。然而“老经验”不管用,铁道部的调改困难重重,于是,众多施工单位叫苦不迭,资金发生困难,反映在人员管理、设备使用上出现诸多不到位。同时,由于铁路建设工程大量上马,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力量不足和资金紧张,如,甬台温铁路工程与处在同一地区的杭州湾跨海大桥相比,其每公里桥梁造价是后者的20%,每公里管理人员只占后者的4.2%.管理力量和建设资金的紧张,给工程管理上带来诸多困难。

  此外,其他诸如施工器材质量问题、设计工艺问题等等,也可能对安全事故产生重大影响。

  ■防止事故的措施

  1.加强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立有关管理办法,使之尽快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针对车速提高,新装备应用,既有线施工增多,施工队伍良莠不齐等实际情况,应加强调查研究,抓紧修改、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有关施工队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使之与铁路发展的现状相适应。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铁路工程建设设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加强对施工合同实际履行的监督审查,切忌层层转包。扩大工程监理范围,除了施工质量外,还要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人员的素质进行监督审查。

  3.加强对铁路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对新进人员和老职工的培训要双管齐下,既要把好入口关,充分发挥职工培训基地等专门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全面培训,又要发挥站段一级组织的积极性,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好对老职工的在岗培训,使之适应工作要求。

  4.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有关法规的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基本都有一个因为违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致使造成事故,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即构成犯罪的模式,违规与犯罪之间,没有截然的分界线。因此,应当将有关铁路运营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等法律知识以及安全事故犯罪案例作为铁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宣传的重要内容,深入铁路生产第一线,就案论法,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5.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生产安全一线。检察机关目前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展的同步预防创“双优”活动,指的是通过检察机关与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共同开展一定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在以往的创“双优”活动中,检察机关比较关注的是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因职务犯罪而造成的诸如偷工减料等工程质量问题,今后要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生产安全一线,在“工程优质”这一目标中注入安全生产新要求。在深入工地现场检查创“双优”工作时,在受理群众举报有关线索时,在下基层办案时,要主动关注、及时发现、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并且监督整改。

  6.积极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事故一般都事发突然,要积极有效地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铁路检察机关应当事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好应急预案,一旦有事,保证能及时、有序地出动。由于铁路安全事故责任人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性,铁路安全事故责任人一般不构成渎职犯罪,因此,铁路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应当积极介入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严肃处理。如发现有渎职犯罪线索,应主动向渎职犯罪侦查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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