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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野看铁路安全事故(2)

时间:2012-12-20 15: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7.探索共建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防控体系。铁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和铁路安监部门的协作、紧密配合,通过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研究事故防范措施,提高铁路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7.探索共建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防控体系。铁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和铁路安监部门的协作、紧密配合,通过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研究事故防范措施,提高铁路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逐步建立事故预防、隐患消除、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体系。

  ■关于对涉铁事故管辖的建议

  (—)铁路检察机关对涉铁安全事故的管辖范围

  涉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铁路交通运输和铁路建设工程两大部分。其中,铁路建设工程从施工对象看,可分为铁路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改造两块;从施工单位划分,又有路内单位施工和路外单位施工之分。铁路检察机关作为设在铁路系统内部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发生在铁路交通运输领域和路内工程单位在铁路既有线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当然应当行使管辖权。但是,对路外工程单位施工的铁路建设工程和路内单位在非既有线施工的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笔者认为还是以事故发生地管辖为宜。具体来说:

  1.发生在铁路运输领域的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行车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等,其危害的客体主要是铁路运输秩序、铁路国家财产及其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所涉及的责任人员主要也是铁路工作人员。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铁路专门检察机关,对于发生在铁路内部的可能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根据有关铁路检察机关管辖分工的规定,当然具有专属管辖权。铁路内部工程单位在铁路既有线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也因上述原因应由铁路检察机关管辖。对于上述范围发生的涉铁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铁路检察机关应当参与调查处理。但是,目前铁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处理的情况不容乐观。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事故调查参与机制。发生铁路重大安全事故,铁路安监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铁路检察机关。铁路安监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铁路检察机关参加。

  二是完善案件移送程序。铁路安监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铁路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

  三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铁路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向铁路检察机关通报生产安全状况和事故查处情况。铁路检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铁路安监部门通报,并及时沟通查处情况。

  2.路外工程单位施工的铁路建设工程,既包括新建铁路线,也包括既有线(如既有线上的电气化改造工程等)的建设工程,对于这些工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以事故发生地管辖为宜。理由如下:

  一是因为施工单位是路外单位,他们与铁路的关系仅是工程建设承发包的甲、乙方关系,并无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其从业人员也非铁路工作人员,其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事故铁路部门难于管理。

  二是这些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工程建设许可证的颁发及其日常管理,均由地方有关职能机构负责,铁路部门无法管理。

  三是地方政府对事故的处理更为及时、权威、有效。由于铁路线长点多,线路上发生事故后,当地一般都比铁路领导机关更早到达事故现场,可以迅速展开救援和善后;地方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也更有效率。

  四是铁路部门的承受能力不足。铁路系统虽说政企合一,但行政系统的能力、效率与地方政府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对于调动救援资源,组织大规模救援行动,开展深层次安抚工作,进行高规格事故调查认定等等工作,地方政府都存在资源优势。公安、检察等专门部门才能集中精力处理好相关重大安全事故案件。

  (二)铁检机关内部对铁路安全事故的分工

  铁路系统中,铁路局以下,除了公安、检察、法院以及卫生防疫部门具有一定的国家机关特征外,其余单位都不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当然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依照刑法规定,其行为也不构成渎职犯罪。虽然铁道部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但由于铁路检察机关只有分院以下级别的两级院,没有与之相对应的铁检机关实行管辖权。由此推出,现有铁路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安全事故,一般都不会触及渎职犯罪,只能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普通犯罪。为了适应铁路检察机关这一特殊性,使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安全事故查处的工作更符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铁路检察机关处理铁路安全事故的内部分工应该有别于地方检察机关由渎检部门负责的做法,一般由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以提前介入的形式,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为宜。

  2.鉴于铁路安全事故的特殊性及其责任人员的特定性,从铁路检察机关服务于铁路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建议将铁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扩展至预防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层面,在开展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加入因安全事故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内容。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涉铁安全事故,铁路检察机关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审时度势,量力而行,重点抓好铁路内部的安全事故的防治和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铁路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主动加强和铁路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服务于铁路改革发展大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卢纯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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