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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4)

时间:2012-12-20 09:3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基于以上观点与理由,对以下嫖宿幼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量刑:(1)嫖宿幼女情节恶劣的;(2)嫖宿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嫖宿幼女的;(4)二人以上共同

    基于以上观点与理由,对以下嫖宿幼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量刑:(1)嫖宿幼女情节恶劣的;(2)嫖宿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嫖宿幼女的;(4)二人以上共同轮流嫖宿幼女的;(5)嫖宿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以,对贵州习水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具备上述加重情节。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贵州习水案中嫖宿幼女的被告人并不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故对其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是合适的。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本文只是为了避免混淆与表述方便,将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称为奸淫幼女罪。
[2]成立抢劫罪要求有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但对动机并无任何限定;逞强好胜和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与非法占有目的并不相互排斥。
[3]根据本文的观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嫖宿幼女的,成立奸淫幼女罪。当然,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安翱.奸淫幼女罪相关问题探析{J}.法学评论,2002,(4).
{2}李希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64.
{3}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N}.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1282.
{4}{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3.711.
{6}{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东京:有斐阁,200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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