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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官员性侵幼女案定性问题 贵州官员性侵幼女案是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 那么该案应该定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呢? 在法律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法理,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当然,何谓发生性关系,在理论上又有众多学说,在此不做赘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对辽宁省高院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面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法律属性分析,可以得知,如果行为人面对的是一个直接的幼女,该幼女是在卖淫场所由老鸨指定出来的;在法律上来讲,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控制过受害幼女的意志,来实现自己的不法行为,那么,对于行为人与幼女的性行为,应该构成嫖宿幼女罪。 因“嫖宿幼女罪”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 据了解,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以下几项: 分析以上材料,袁莉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开始组织、强迫、引诱、介绍他人卖淫,采用固定的住所,利用强制手段控制若干人卖淫。几名被告则是来进行最后的嫖宿行为。因此本罪,根据目前的材料,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有材料可以证实,案中的几名被告本来就想强奸幼女,就和袁莉商定,借袁莉之手“降伏”受害人意志,然后由几名被告实施奸淫行为,那么由于他们有强奸的共同犯罪故意,而且有共同的犯罪行为,那么这几名被告就应定为强奸罪。 说明,本文的观点是在已经从各处取得的有限材料的基础上取得的,由于材料有限,可能导致观点存在偏颇,本人愿在有更多翔实材料的基础上,就本案的定性问题与各位朋友进行争鸣。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13521223368 E-mail:lawyerqtds@gmail.com 更多请登录:中华知法律师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