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以一审判决认定盗窃电瓶、电缆线的数量及价格与实际不符,并称其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赵某以一审判决认定其为本案的主犯不符合事实,在犯罪过程中其未起任何主要作用,只是起帮助作用,系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某等提出盗窃电瓶、电缆线的数量及价格与实际不符,查明,本案中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被盗物品的数量及价格,对此,上诉人未提相应的证据佐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朱某提出自己有立功表现因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上诉人张某、赵某提出的其不属本案的主犯,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及其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朱某、赵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顾某盗窃数额巨大;赵某某、朱某某、孙某盗窃数额较大。张某、朱某、赵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和盗窃两个罪名,属想象竟合犯,应择一量刑较重的盗窃罪处罚。原审法院对于盗窃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和盗窃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朱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顾某、赵某某、朱某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顾某在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某、郑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工具李某等的桑塔纳汽车一辆、被告人郑某的奇瑞QQ汽车一辆、被告人赵某某的一汽佳宝汽车一辆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顾某、赵某某、朱某某、孙某、李某、郑某的量刑部分及判决的第十项。即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的红色桑塔纳汽车一辆、被告人郑某的白色奇瑞QQ汽车一辆、被告人赵某v的一汽佳宝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张某、赵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朱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15000元;被告人赵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12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评析】 本案被告人张双喜、朱双喜、赵双喜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和盗窃两个罪名,属想象竟合犯。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触犯了数个不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的情形。想象竞合犯的主要特征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所触犯罪名之间不具备包容关系。因为被告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不符合数罪的标准,只应定一个罪名。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还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项的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形,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定盗窃罪处罚更重,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作者: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