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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这是法定的结果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施行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20万以上就属于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四)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而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区别有: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要求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徇私舞弊是定罪的依据,如果没有徇私舞弊,也不能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滥用职权罪中徇私舞弊行为则只是量刑的情节。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仅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范围较广。3、定罪的情节不同。本罪的定罪情节为情节严重。而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情节仅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有关土地征用、占用审批的正常活动,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所有的正常活动。 本案被告人李志强、王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查清土地性质和权属的情况下,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村民在承包的过程中没有给过二被告人钱、物。二被告人虽然是在朋友或熟人找的情况下实施了发包林地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徇个人私情和私利的目的,发包的目的是为了给单位多收钱,因此,应认定二被告人在发包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行为,而徇私舞弊又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和文福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