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柴智强、程燕琦依法担任被告人王红星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的辩护人。《刑法修正案二》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占用数量较大的农用地和占用的农用地被大量毁坏。根据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间虽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不具有共同非法占用10.3亩农用地的共同故意。 首先,各被告人涉嫌占用的农用地均为当时村委会非配给他们种植的土地,被告人王红星与其他未到案嫌疑人的土地向相连的。经共同商议,为平整土地方便,便共同委托挖机平整土地。土地平整后,按村委会非配给各家土地的面积,按各自土地面积各自支付雇请挖机的费用。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星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0.3亩的证据,程序违法。且占地数量,缺乏客观性。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非法占用10.3亩农用地遭到大量毁坏的证据,因鉴定机构无相应鉴定资格,无效。 公诉机关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是,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出具的测绘图和情况说明。但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是,对土地进行规划、设计、测绘,并不具备对土地是否被毁坏、是否已丧失种植条件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 另外,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被挖农用地只是地形由丘陵状改变为平地,且被平整的农用地已长处茂盛的杂草,该宗土地并未出现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导致土地被严重毁坏,无法种植农作物的现象。 对于,公诉人提出土地毁坏后果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变现出来的解释。辩护人认为,无论被占用的土地呈现遭毁坏结果的周期是否是长期的,毁坏程度是否是根本性的,都不应以公诉人的主观推断来判断其是否遭到严重毁坏,都必须由专业机构重新作出专业鉴定报告,予以证明。 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非法占用农用地已遭到毁坏的证据不足。严格来讲,是根本就没有合法证据支持其控诉。 第四,公诉机关以10亩作为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数量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公诉机关以被占用的林地、旱地、茶园均属农用地为由,不加区别的将三宗不同类别的农用地相加得出的总和,作为本案“数量较大”的依据。显然是错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随意扩大打击范围。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参考!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程燕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