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陪审员制度。刑事案件的陪审制本来是一种接受监督和倾听民意的好形式,且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已明文规定,这也是我国具有特色和优良传统的合议庭组织形式,在司法实务中有重要作用,然而,近几年很多法院基于人员素质、经费支出及认识偏差等原因已基本未使用陪审员,致陪审制度名存实亡。在新的审判方式下,法院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聘用陪审员,并对陪审员进行适时陪训。合议庭需要陪审员参加的,由业务庭报管理人员并由管理人员随机决定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 ——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制。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并对定罪和量刑提出个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仅体现出人大对法院审判的实质性个案监督,也不失为一种裁判尊重民意的方法。可以由法院与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旁听制度,庭审后,对争执的问题由书记员征求代表们的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时对是否采纳代表意见作说明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当然,代表们的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时应以合庭意见决定裁判结果,但评议中或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说明代表的意见及分歧点。 ——建立重大或疑难案件会审厅。法院可以设不超过三十人座席的会审厅,合议庭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或部份需适用缓刑的案件不当庭宣判,可不定期到会审厅听取社会群众的意见。会审厅在工作日内定出每天开放的时段,群众在审判法庭领取旁听票,先来先进,座满为止。合议庭需要会审的案件,提前报请法院由法院专人通知1至2名人大代表出席,然后合议庭在法院统一安排的时段内到会审厅参加会审。会审中,由合议庭成员向旁听群众和出席的人大代表介绍案情和分歧点。介绍完后合议庭成员离开会审现场,然后由人大代表组织旁听群众发表意见,书记员将会审情况如实记录后提交给合议庭供评议时参考。合议庭对会审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分歧的说明参照旁听制。 ——建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公示程序。法院可以和人大建立一个机制,在一定时期内,由人大根据群众的反映确定属于是反映强烈的具体案件,并列出名单后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安排原合议庭成员到固定的公示厅就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向旁听群众作出说明,旁听人员和出席的人大代表人员参照会审制方式来确定,并可邀请媒体采访。
附参考书目: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 曾康专论:《规则与态度:决定刑事审判的因素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一卷) 周旺生编著:《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成都出版社1990年3月出版)
彭州市法院 黄何 代正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