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为赚修补费故意扎坏路过车辆轮胎如何定性

时间:2012-12-14 17:3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至7月份夜间,犯罪嫌疑人文某、余某在合伙开的汽修门市部附近公路上,用自制扎胎工具,扎坏路过此地的高某、李某、陈某驾驶的汽车轮胎(4只,每只价值700元)后进行修补,从中营利。 二、分歧意见 对文某、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至7月份夜间,犯罪嫌疑人文某、余某在合伙开的汽修门市部附近公路上,用自制扎胎工具,扎坏路过此地的高某、李某、陈某驾驶的汽车轮胎(4只,每只价值700元)后进行修补,从中营利。

  二、分歧意见

  对文某、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理由是:二人实施的行为是专门针对行驶中的汽车的破坏行为,并且足以使汽车造成倾覆,因此,根据《刑法》第116条之规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理由是:1、在主观上,二人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虽然动机是为了扎破轮胎修补后获利,但犯罪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在客观上,二人的行为属在公路上设置路障,破坏的是汽车轮胎,属运输汽车的关键部位,足以造成行驶中的汽车倾覆或毁坏,使汽车不能正常行驶,危及人身、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从主观上看,二人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从客观上看,二人用自制工具扎破三辆汽车中的四只轮胎,且每只轮胎价值700元,总价值是2800元,达到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第四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理由是:1、从客观上看,二人自制的工具是一个一尺见方的铁框,上边焊四个一寸高的尖钉,它能扎破轮胎,而不足以使汽车倾覆或毁坏,《刑法》第116、117条规定的“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受到严重毁坏或完全报废,以致不能行驶或者安全行驶,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而本案中二人的行为不足以发生上述后果的危险,就不足以证明破坏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因而不以宜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论处。2、二人破坏汽车轮胎只造成轮胎被扎一个很小的洞,火补一次只需十元钱,四只轮胎经修补,仍能正常使用,直接损失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的数额的规定。因此,二人的行为构不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对二人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比较适宜。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韩青梅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