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开华持火药手枪对准客车驾驶员后脑,劫持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强令开往指定地点,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威胁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罪。被告人陈开华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不当。案发后,被告人陈开华投案自首,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龙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于1993年4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开华犯以动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其作案工具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陈开华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