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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君、张伟卫、肖洪波、杨银军破坏交通设施案

时间:2012-12-21 15: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裁判摘要] 一、被告人出于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从运行的货物列车上掀盗货物的行为,造成运输物资被盗和列车脱轨两个危害结果,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刑法罪数形态中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
 

[裁判摘要] 

    一、被告人出于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从运行的货物列车上掀盗货物的行为,造成运输物资被盗和列车脱轨两个危害结果,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刑法罪数形态中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对于在货车下错过接货时间的被告人,因与在货车上掀盗货物的被告人仅有盗窃的共同故意,不具有希望、放任列车脱轨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犯意,不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接货的被告人虽然未能拣到被掀盗的货物,但因货物已脱离铁路保管人的控制,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应对盗窃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应按盗窃既遂处罚。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君,男,20岁,农民,住屏山县新市镇椒园村1组。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伟卫,男,24岁,无业,住庆云县尚堂镇鹚鸬王村042号。2002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9月刑满释放。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洪波,男,26岁,农民,住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罗家村9组。2003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12月刑满释放。2007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银军,男,19岁,农民,住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石鼓村大坝村民组。2007年5月24日被逮捕。

    刘建君、张伟卫、肖洪波、杨银军破坏交通设施案由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07)083号起诉书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肖洪波、杨银军共谋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经商议,由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从成都东火车站内上车实施掀盗,被告人肖洪波、杨银军则步行至约定地点接货。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爬乘上10374次货物列车。凌晨2时许,当10374次货物列车行至青白江至广汉区间时,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从该列车C1430658车厢内向下掀盗钢管6根,价值2 090元。被告人肖洪波、杨银军到达约定地点后未能及时将掀盗钢管转移。2时20分许,当22027次货物列车行至该区段的K639KG+100M处,撞上被掀盗钢管导致机后第一位平板车(车号N17A5067845)前台车运方向左侧脱轨,中断宝成铁路下行正线行车325分钟,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3.4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四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均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未向法庭举证。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肖洪波、杨银军共谋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并商议由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从成都东火车站附近上车实施掀盗,被告人肖洪波、杨银军则步行至约定地点(青白江大桥附近处)接货。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从青龙场立交桥处爬乘10374次货物列车。凌晨2时许,当10374次货物列车上行至青白江大桥时,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从该列车C1430658车厢右侧向上行线与下行线之间(道心间距为650cm)掀下规格不等的钢管6根(共重0.38吨,5500元/吨),价值人民币2 090元。当晚11许,被告人肖洪波、杨银军到达约定地点未见有掀盗货物后即离去。次日2时20分,当22027次货物列车下行至该区段的K639+119M处,车轮撞击被掀盗的其中一根滚动到另一下行线轨道上的钢管(高度为85 cm)后,导致列车机后第一位N17A5067845前台车运行方向右侧脱轨,中断宝成铁路下行正线行车325分钟,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3.42万元,其中,经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成铁分中心鉴定,给成都工务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 84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成都铁路局青白江车站出具的材料,证实2006年12月19日2时25分左右,青白江车站值班员接到22027次货物列车司机报告,22027次货物列车在广汉至青白江K639+119M处,机后第一位车辆脱轨。即向青白江车站派出所报案。

    2.成都市经华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证实2006年12月17日发往石家庄(车号C1430658)的钢管,到站短少6根,共重0.38吨。 

    3.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四被告人按照事先的分工,由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爬上货物列车掀盗铁路运输物资,肖洪波、杨银军在车下接货。2006年12月18日晚,刘建君、张伟卫从青龙场立交桥处爬上一货物列车。凌晨2时许,当货物列车上行至青白江大桥时,刘建君、张伟卫从该列车车厢右侧向上行线与下行线之间掀下规格不等的钢管6根的事实。 

    4.被告人肖洪波、杨银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肖洪波、杨银军按照事前的分工,到约定的接货地点,接应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从货物列车上掀盗下来的铁路运输物资,当晚11许,肖洪波、杨银军到达约定地点未见有掀盗货物后即离去的事实。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7日通过成都东站发往石家庄(车厢号C1430658)的钢管到站短少,重量的情况。 

    6.证人滕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9日2时25分左右,接到22027次货物列车司机报告,22027次货物列车在广汉至青白江K639+119M处,机后第一位车辆脱轨。即向青白江车站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7日,成都市经华物资有限公司装运在C1430658车厢的是规格不等的钢管。

    8.证人吴某某、赵杰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9日2时25分左右,22027次货物列车在广汉至青白江K639+119M处,机后第一位车辆脱轨。即向青白江车站报告。

    9.成都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公(技)勘[2006]31号现场检查笔录、22027次列车宝成下行线K639+119M脱线险性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被掀盗钢管着落点与列车车轮撞擦痕迹以及列车脱轨的事实。

    10.西南交通大学应用力学系出具的关于钢管滚动结果的分析报告,证实列车脱轨的情况和原因等。

    11.成都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公(技)勘[2006]67号现场勘验检查

笔录以及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的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建君、张伟卫在10374次货物列车C1430658车厢掀盗钢管的事实。

    12.成都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提取笔录、称重纪录,成都机务段出具的领条,证实被盗钢管的重量为0.38吨并已追回发还。

    13.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成铁分中心出具的川价铁认(2007)04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掀盗的钢管价值2 090元。

    14.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成铁分中心出具的川价铁认(2007)036号对损失的轻柴油、枕木、道钉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给成都工务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 844元。

    15.成都铁路局成都机务段出具的列车运行记录、列车编组顺序表,证实10374次货物列车装运品名、始发、会让以及到达青白江的时间等情况。

    16.成都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出具的证明,证实22027次列车运行至广汉至青白江K639+119M处,机后第一位车辆前台车脱轨,中断宝成铁路下行正线行车3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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