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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羊保被控破坏集体生产案(2)

时间:2012-12-14 05:5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审判」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羊保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羊保辩称,砖窑是集体的,拆分砖窑是集体同意的,构不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李羊保的行为是维护集体利益、执行职务的行为


    「审判」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羊保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羊保辩称,砖窑是集体的,拆分砖窑是集体同意的,构不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李羊保的行为是维护集体利益、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宣告其无罪。

    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杨大岷村第三生产队的砖窑及砖窑场地的所有权归三队集体所有。原承包人杨计只在未经发包方(三队)同意的情况下,将砖窑转让给杨安承包使用,其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杨安在经营砖窑期间,长期不交承包费,而且该窑场又影响村容,被告人李羊保作为本生产队的队长,在与副队长、会计共同研究并征得本队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将砖窑收回分给村民,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起诉认定李羊保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不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据此,该院于1994年10月14日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李羊保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李羊保服判。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理由是:(1)本案当事人杨安使用的砖窑及窑场属集体所有,被告人李羊保无权带头将砖窑及窑场分给村民。李羊保决定分砖窑及窑场给本队村民,导致部分村民将砖窑扒损,造成停产,李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2)被告人在实施分砖窑及窑场以前,该砖窑应由谁来承包就已产生矛盾达4年之久,并由乡政府插手解决多次。在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乡政府为了不使砖窑受损失,已下通知先由杨安继续承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李羊保带头将砖窑及窑场分给村民,更是错上加错。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1983年2月,安阳县马投涧乡杨大岷村第三生产队与杨贵生签订的承包砖窑三年的合同属有效合同。杨贵生于1984年经发包方同意,将砖窑转让给杨计只承包,此转让合同有效。杨计只接砖窑后,未经发包方同意,又擅自将砖窑转让给杨安承包,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杨安在未与第三生产队签订承包砖窑合同的情况下,马投涧乡政府通知让杨安继续承包砖窑,属错误的行政干预,不受法律保护。1984年4月,杨大岷村虽然成立了村民委员会,但至1990年前仍以三个生产队为基础,故1986年第三生产队又与杨计只签订的承包砖窑三年的合同有效。杨安在未与第三生产队签订承包砖窑合同的情况下,强占砖窑使用,且又不交承包费,属侵权损害行为。被告人李羊保作为第三生产队队长,经过与副队长、会计研究,征求本队村民意见,并召开本队村民大会,在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下,将砖窑及窑场分给本队村民,是在其职权范围内正常行使集体财产的占有权、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与处分权相一致的原则。因此,被告人李羊保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宣告被告人李羊保无罪正确,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5年1月24日作出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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